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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获赠房产后未尽赡养义务 被撤销房子赠与合同

2016-05-20 08:25:42 叶智勤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福州新闻网5月20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卢净)今年78岁的张老太育有3个子女,老伴去世后一直独自生活。2010年4月,张老太将自己的一套房屋,以买卖方式过户到小女儿名下,但小女儿没有实际支付购房款。同年9月,在公证机关的公证下,张老太与小女儿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约定由小女儿对张老太尽赡养义务,为张老太养老送终。

让人没有想到的是,小女儿在取得房屋产权后,对张老太的态度发生了很大转变,很少来照顾看望她。张老太认为,小女儿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很后悔将房屋赠送给她。张老太为此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双方间的赠与合同,要求女儿返还房屋。

法院认为,赡养扶助老人是每个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本案中,被告作为原告女儿,在法律上本来就负有赡养义务,后签订赠与合同也约定由被告赡养原告。现原告年事已高,被告虽然履行了一定的赡养义务,但显然没有按照约定在经济上、生活上、精神上对原告尽到全面应有的赡养义务,致使原告产生不满。据此,原告要求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具备了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点睛

“常回家看看”写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给老人一份法律权利,给儿女一份法律义务。虽然这条规定没有具体明确“常回家看看”的“常”该如何量化,做不到这点的人,将给予哪种处罚,但表明了立法的导向是为了唤醒儿女亲情良知,不再坚守给钱给物就是孝敬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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