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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开展交通法规普法宣传 酒驾醉驾处罚请看清

2016-04-27 08:34:04 程仁山 来源:福州日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福州新闻网4月27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程仁山 通讯员王瑞安)4月11日召开的全市治理城区交通拥堵工作动员大会,提出了福州3年治堵的目标,吹响全面攻坚治堵保畅通的号角。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市司法局、市法宣办联合市公安局开展交通法规专项普法宣传,送法进机关、进单位、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引导市民学法、知法、懂法、守法,鼓浓整治氛围,为营造“安全、有序、畅通、舒适、和谐”的出行环境提供法律服务和保障。

停车场“醉驾”

被判危险驾驶罪

昨日,市法宣办编发了一起停车场内“醉驾”案例,提醒市民注意交通安全,酒后莫开车。

黄某某与朋友在某酒店吃饭期间喝了7杯葡萄酒。随后到酒店的地下2层车库里开车,刚出车库就被民警查获,并检测出黄某某血样中的乙醇浓度为103.96毫克/100毫升,已达到醉驾标准。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较好,决定判处黄某某拘役2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警方提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竞逐,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危险驾驶罪所称的“道路”不仅限于公路和城市道路,也包括广场、酒店停车场、小区通道,地库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不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醉酒驾车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酒驾、醉驾行为也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2013年12月18日,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公布,为更好地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据。《意见》明确“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酒驾”“醉驾”“追逐竞驶”

将依法处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市法宣办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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