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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4月11日起将以家庭为单位认定购房套数

2016-04-08 08:11:02 邱也栩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在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本部,前来开具个人首套房证明的市民排起了长队,现场的座椅坐满了人。

东南网4月8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邱也栩/文 肖春道/图 实习生 林雨芳)昨日,记者从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获悉,4月11日起(含11日),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细则将调整。其中,购房套数的认定主体将以家庭为单位,同时,个人转让住房的购房时间改按契税完税凭证时间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时间孰先原则认定,不再按原购房合同签订时间认定。

购房套数认定主体不再为个人

细则重新明确,4月11日起,购房套数的认定主体为购房人本人及家庭成员(含配偶、未成年子女),不再执行此前的以购房人个人为认定主体。

同时,此前已按“闽七条”开具购房证明(个人首购房证明、个人首改房证明)的购房人,在2016年4月10日前(含10日)办理契税申报的,仍按“闽七条”涉税口径征收。4月11日(含11日)起受理的,应提交按闽财税〔2016〕8号文件(即《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下同)规定的申请减免税类查询证明。

“市民手中如已持有个人首购房证明、个人首改房证明,应在4月10日(含10日)前申请办理交易登记手续,逾期该证明不再使用。”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

上述人士说,对符合个人首购房、个人首改房政策但不符合家庭首购房、家庭首改房政策的购房群众,如尚未办理个人首购房、个人首改房查询证明手续,可于4月10日(含10日)前持个人身份证件(原件)前往办理。购房人无法到场申请办理委托亲属代办的,由受托人持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办理。已在房地产档案馆或市民服务中心受理但尚未领取证明的,需在4月10日(含10日)前领取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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