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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公布细则 购房套数认定主体为个人

2016-04-01 07:54:14 綦芬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福州新闻网4月1日讯 (福州晚报首席记者綦芬)根据财政部、国税总局、住建部最近发布的财税〔2016〕23号规定,结合市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榕政综〔2016〕53号)等文件政策规定,市房屋登记中心昨天公布了《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的实施细则,通过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对财税[2016]23号文件进行落地,以全面落实契税和营业税调整政策。

据市房屋登记中心有关人士介绍,该《细则》明确,购房套数的认定主体不是家庭,而是个人;个人名下的住房套数的计算,已排除非市场方式购买的住房。因此该《细则》比财税[2016]23号文件来得更宽松、更优惠。

《细则》规定:购房套数的认定主体明确为个人。住房套数是指购房人个人在购房时点名下拥有的市场方式取得的商品住房套数,不含经济适用房、解困房、征收安置房、房改房、集资房、继承房、受赠房和个人自建房。

查询购房时点名下只有1套住房,即申报查询住房的,可予出具《购买唯一住房证明》;已有1套住房,另购买1套住房,即申报查询住房的,可予出具《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证明》。

2016年2月22日(注:即[2016]23号文件的执行日期)起申报纳税的购房人,可以申请享受财税〔2016〕23号通知规定的契税优惠政策。此前我市已在执行的房地产税收政策继续执行,购房人应提供相应的住房查询证明。

对于购房人已享受首购或首改税收优惠政策,相应房产转让后再次购房,若再次购房符合首购房或首改房文件规定的,可以继续享受首购或首改税收政策。

二手房强制转移登记受理时点在2016年2月22日之后的,受让方可申请按财税〔2016〕23号文件享受契税优惠;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按法律文书时间的税收政策执行。

《细则》对已受理登记申请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1)在2016年2月22日财税〔2016〕23号文件执行前已受理申请未缴税领证的(含已过登簿岗的商品房交易件),若申请人申请退件,允许其退件重新申请。重新受理时点在2016年2月22日之后(含22日)的,按财税〔2016〕23号文件执行。

(2)在2016年2月22日财税〔2016〕23号文件执行前已受理申请,缴税时间在2016年2月22日之后(含22日),若符合税收政策优惠的,允许申请退还契税。

(3)在2016年2月22日财税〔2016〕23号文件执行之后(含22日)已受理申请并缴税领证的,若符合税收政策优惠的,允许申请退税。

同题新闻:

榕发布购房指南 教您如何开具购房契税优惠证明

福州新闻网4月1日讯(福州晚报首席记者 綦芬)昨天,市房屋登记中心公布了《关于开具申请购房契税优惠证明办事指南》。

首购房证明/首改房证明的开具条件:购买144平方米以内普通商品住宅,时间在2015年3月17日后,截至申请开具证明时点,以购房人个人为单位。

首购房证明:除申报住房外,没有市场方式取得的其他商品住房的,可以针对该申报住房申请开具首购房证明。

首改房证明:除申报住房外,还有1套之前购买的住宅,可以针对该申报住房申请开具首改房证明。

唯一住房证明/第二套改善性住房证明的开具条件:以购房人个人为单位,截至申报住房的购房时点(合同时间/取得权利的法律文书时间/二手住房的申请查询时点)。

唯一住房证明:除申报住房外,没有市场方式取得的其他商品住房的,可以针对该申报住房申请开具唯一住房证明。

第二套改善性住房证明:除申报住房外,还有1套之前购买的住宅,可以针对该申报住房申请开具第二套改善性住房证明。

购房人可根据各自实际,选择开具2015年“闽七条”文件对应的首购房证明/首改房证明,或2016年财税[2016]23号对应的唯一住房证明/第二套改善性住房证明。

以上市场方式取得的商品住房,不含经济适用房、解困房、征收安置房、房改房、集资房、继承房、受赠房、个人自建房。拥有的住房套数含单独所有和共有。上述不含类型均指首次购房取得权利情形,如个人拥有的房改房不算,但若以二手房买卖方式购买他人房改房的要算。

申请开具以上证明需提交申请表以及相关证件材料。购房人本人申请的,只要求提供身份证件原件(校验),不要求提供证件复印件;若为委托代办的,除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校验)外,还应提交上述身份证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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