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3月24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网购交易日益火爆,快递运输已成为现代人的首选。人们在享受其便利的同时,也不得不面对诸多烦恼:货物发出很久,却一直没有收到,最后说丢了;虽然包装得很小心,但还是被毁损;快递成了“慢递”,十天半月也到不了目的地……遭遇这些纠纷,市民朋友该怎样维权呢?就此,本期说事释法精选了我市法院近期宣判的几个典型案例,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示。
案例一:
没等到指示就送货 快递公司要赔偿
2014年10月30日,吴先生委托王先生将50个轮胎交付福州的一家快递公司,由福州运输至安徽省巢湖市。快递公司收货后出具了托运单。该托运单正面载明:发货人和收货人均为吴先生,货物名称为轮胎、件数50件,运杂费合计2600元,付款方式为提付,附加服务选择不保价、备注处载有“等通知放货”等内容,声明价值处未填写具体金额。左下方以粗黑字体印有“填写本单前请阅读背面契约,您的签字代表已理解、接受契约的一切内容。例如:未保价货物,按不超过3倍运费赔偿”的字样。
王先生在该印制内容旁的“发货人签字”处签名;快递公司在托运单正面加盖“该货物等通知发货”印章。
当年11月3日,快递公司将货物运抵指定地点时,其货车司机拨打吴先生电话。双方取得联系后,吴先生即告知该司机与他指定的某电话号码的使用人联系,并要求询问具体的送货位置。之后,快递公司根据该电话号码使用人的发货指示,将货物送交包先生,包先生在“收货人签收”处签名并加盖“某轮胎经营部发票专用章”。
次日,吴先生以货物托运遗失为由向公安机关报警救助。警方出警到快递公司进行处理,但没有立案。
去年下半年,吴先生以快递公司未等他通知就擅自发货,导致其货款无法收回而遭受损失共计7万多元为由,将快递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吴先生提供了一份和快递公司货车司机通话过程的录音资料。在这份录音资料中,司机承认吴先生有交待他要等电话通知送货。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先生委托快递公司运输货物,快递公司向他出具了《托运单》,双方之间形成了真实、合法的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由于《托运单》上记载的托运人和收货人均系吴先生,因而双方关于“等通知放货”的特别约定,应理解为“等吴先生通知后放货”。
根据双方的录音对话,可知快递公司承运吴先生货物并最终交付给实际收货人的运作模式应为:快递公司将货物运抵指定地点后,通知吴先生并等待他指示。此时,吴先生将某个特定的电话号码告知快递公司,要求其联系该电话号码的使用人,并向此人询问具体的送货地址。待快递公司看到实际收货人向吴先生转账货款,吴先生收到货款后再通知快递公司放货。然而,快递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却听从上述电话号码使用人的指示并放货。虽然涉案货物有人签收,但对吴先生而言货物已实际灭失。同时,因快递公司无证据证明吴先生与上述电话号码使用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嫌疑,况且,快递公司在放货时也未及时与吴先生进行确认,因此,快递公司的放货行为,不符合双方约定,已构成违约,应对货物的灭失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合同法》中明确规定,货物的损毁、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吴先生托运货物时,既没有参加保价运输,也没有声明货物的总价值,更没有声明每件货物的价值,因而其主张的实际货值及差旅费损失,法院不予采信。根据双方在托运契约条款中约定的赔偿条款,快递公司应按运费的3倍赔偿他灭失的货物,即赔偿吴先生7800元。
一审宣判后,吴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福州市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结果。
案例二:货物没保价遭遗失 快递公司只赔部分损失
2015年8月30日,在南平开网店的赖先生以3760元的价格将两件内衣卖给王女士。王女士当天就在网上支付了货款。次日,赖先生通过南平的一家快递公司将物品寄给王女士。不知道哪个环节出了问题,这两件内衣在寄送过程中丢失了。
赖先生将货款退还给王女士后,多次要求送货的快递公司照价赔偿损失,可对方均拒绝。无奈之下,他只得将快递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货款3760元。
南平市延平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赖先生将物品交给快递公司邮寄,双方之间形成了邮寄服务合同关系,快递公司应将赖先生交寄的物品准确、安全地邮寄至其指定的收件人。快递公司将交寄物品丢失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同时,该案中赖先生未对邮寄物品进行保价,也未对非保价物品进行价值选定。根据《快递服务合同》第三条的约定,快递公司可在价值500元的范围内对赖先生进行赔偿。法院对赖先生诉请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快递公司同意赔偿赖先生1000元,属于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准许。
据此,该院判令快递公司应一次性赔偿赖先生物品损失费1000元。
据经办法官介绍,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该案中丢失的快递物品的快递详情单正面使用红色醒目字体标注有“签名前,请仔细阅读背面快递服务合同”。背面《快递服务合同》约定“寄件人对快件选择不进行保价的,寄件人有权在《详情单》上对快件价值进行选定,如快件毁损灭失的,按寄件人的选定进行赔偿;若寄件人没有选定的,则寄件人确认快件的价值在500元内,快递服务单位在该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等内容。上述内容系对快递物品损失赔偿标准的约定。
虽然该《快递服务合同》为快递公司制作提供,其中关于保价、赔偿的内容属《合同法》规定的格式条款,但该案中快递详情单正面使用了足以引起注意的红色醒目字体提示寄件人注意阅读背面快递服务合同的内容,应当认定为格式条款提供方即被告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提醒义务。
该法官还认为,在“互联网+”时代,人们在电脑前或者手机上动动指尖,轻轻松松完成淘宝购物早已成为常态。可是,在这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风险。别的不说,光每天就有数以万计的商品在快递途中不翼而飞。法院在审理此类邮寄服务合同纠纷时常常发现,不少投递人因没有认真阅读服务合同且未对其邮寄物品进行保价服务,导致物品丢失后原价索赔难,值得引起大家注意。
律师提醒:贵重物品要保价并当面开包检查
针对快递行业常见的几类纠纷,福州晚报记者请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一一进行解析:
一、快递成“慢递”,过了很久才送到收件员手中。王律师分析认为:根据《邮政行业标准》的规定,同城快件为3个日历天;国内异地快件为7个日历天;港澳快件为7个日历天;台湾快件为10个日历天;国际快件为10个日历天。如果超出上述时限,又没有碰上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或不可抗力情况,则属于快递彻底延误,消费者可以视为快件丢失,而有权要求快递公司作出赔偿。
二、快递公司弄丢货物,只肯退还邮费,不肯按货值赔偿。王律师认为:根据《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一)保价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据实赔偿。(二)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三)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上述规定限制赔偿责任。因此,快递公司只肯退还邮费的做法是不对的,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快递员图方便代签代收。王律师认为:《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邮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邮件)外包装完好的,由收件人签字确认。投递的快件(邮件)注明为易碎品及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企业应当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快递员代签代收是明显的违法行为。一旦出现这样的情况,要追究快递员及快递公司的责任。
王律师同时提醒消费者:为避免快递纠纷,要尽可能选择信誉好、服务好、经营规范、证照齐全的快递公司;要与快递公司签订规范的快递递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如果快递的是重要物品或易损坏物品,一定要选择保价并填写“等额保价合同”以明确违约责任;收货时要当面开包检查、核对好货品后再签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