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没等到指示就送货 男子货款收不回损失7万多
2016-03-24 14:53:19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
福州新闻网3月24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网购交易日益火爆,快递运输已成为现代人的首选。人们在享受其便利的同时,也不得不面对诸多烦恼:货物发出很久,却一直没有收到,最后说丢了;虽然包装得很小心,但还是被毁损;快递成了“慢递”,十天半月也到不了目的地……遭遇这些纠纷,市民朋友该怎样维权呢?就此,本期说事释法精选了我市法院近期宣判的几个典型案例,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示。 案例一: 没等到指示就送货 快递公司要赔偿 2014年10月30日,吴先生委托王先生将50个轮胎交付福州的一家快递公司,由福州运输至安徽省巢湖市。快递公司收货后出具了托运单。该托运单正面载明:发货人和收货人均为吴先生,货物名称为轮胎、件数50件,运杂费合计2600元,付款方式为提付,附加服务选择不保价、备注处载有“等通知放货”等内容,声明价值处未填写具体金额。左下方以粗黑字体印有“填写本单前请阅读背面契约,您的签字代表已理解、接受契约的一切内容。例如:未保价货物,按不超过3倍运费赔偿”的字样。 王先生在该印制内容旁的“发货人签字”处签名;快递公司在托运单正面加盖“该货物等通知发货”印章。 当年11月3日,快递公司将货物运抵指定地点时,其货车司机拨打吴先生电话。双方取得联系后,吴先生即告知该司机与他指定的某电话号码的使用人联系,并要求询问具体的送货位置。之后,快递公司根据该电话号码使用人的发货指示,将货物送交包先生,包先生在“收货人签收”处签名并加盖“某轮胎经营部发票专用章”。 次日,吴先生以货物托运遗失为由向公安机关报警救助。警方出警到快递公司进行处理,但没有立案。 去年下半年,吴先生以快递公司未等他通知就擅自发货,导致其货款无法收回而遭受损失共计7万多元为由,将快递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吴先生提供了一份和快递公司货车司机通话过程的录音资料。在这份录音资料中,司机承认吴先生有交待他要等电话通知送货。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先生委托快递公司运输货物,快递公司向他出具了《托运单》,双方之间形成了真实、合法的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由于《托运单》上记载的托运人和收货人均系吴先生,因而双方关于“等通知放货”的特别约定,应理解为“等吴先生通知后放货”。 根据双方的录音对话,可知快递公司承运吴先生货物并最终交付给实际收货人的运作模式应为:快递公司将货物运抵指定地点后,通知吴先生并等待他指示。此时,吴先生将某个特定的电话号码告知快递公司,要求其联系该电话号码的使用人,并向此人询问具体的送货地址。待快递公司看到实际收货人向吴先生转账货款,吴先生收到货款后再通知快递公司放货。然而,快递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却听从上述电话号码使用人的指示并放货。虽然涉案货物有人签收,但对吴先生而言货物已实际灭失。同时,因快递公司无证据证明吴先生与上述电话号码使用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嫌疑,况且,快递公司在放货时也未及时与吴先生进行确认,因此,快递公司的放货行为,不符合双方约定,已构成违约,应对货物的灭失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合同法》中明确规定,货物的损毁、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吴先生托运货物时,既没有参加保价运输,也没有声明货物的总价值,更没有声明每件货物的价值,因而其主张的实际货值及差旅费损失,法院不予采信。根据双方在托运契约条款中约定的赔偿条款,快递公司应按运费的3倍赔偿他灭失的货物,即赔偿吴先生7800元。 一审宣判后,吴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福州市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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