轿车变速箱屡出故障 商家退还购车款一次性补偿
2016-03-15 09:38:58 来源:福州日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
夸大宣传 商家理亏退款 2015年12月,海南省曾先生在从福州寄出的某书中,看到介绍的保健品对防治老年痴呆、脑萎缩等具有极好效果,就拨打书中提供的电话,为妻子订购了一个疗程10盒的产品。当月27日,曾先生收到产品,并在当天付清货款2000元,但事后发现该产品为调节血脂的保健品,并不具有治疗脑萎缩和手脚麻木等功效,于是拨打电话要求退货,但商家以该产品是大脑高级营养品为由,予以拒绝。今年1月17日,曾先生以信函形式进行投诉,并将产品寄至市消委会。经调解,商家同意退货,退还曾先生2000元。 【评析】本案中,商家提供的商品与宣传内容不相符,且商家先是向消费者寄去有关保健的书籍,然后吸引消费者拨打电话购买产品,这种形式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不属于严格上的广告范畴,但又隐含产品宣传内容,特别是其中涉及大量的“治疗”等字眼,这是与新《广告法》规定不相符的,因此消费者提出的商品退货诉求应当予以支持。 装修公司无法履约 群体投诉终获调解 2015年6月,罗源县消委会陆续接到9名消费者投诉,称他们与福州某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约定工期、费用等相关事项,但该公司并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对房屋进行装修。与装修公司联系,对方表示由于资金链断裂,已无力继续开展后续的装修工作,但没法退还未完成的工程款项。经调解,双方协商达成协议,装修公司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向9名消费者支付未完成工程款项及赔偿31.15万元,超期未还的每日违约金按上述款项的千分之五计算,同时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相应解除。 【评析】本案中,装修公司已提前收取消费者的预付工程款,但却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装修服务,因此在装修公司暂时没有继续履约能力的情况下,消费者提出的退还未完成工程款项的诉求应当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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