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照顾病人19年报酬引纠纷 经调解获工钱50万
2016-03-14 07:57:37 来源:福州日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
福州新闻网3月14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程仁山 通讯员 周懿宁)记者昨日从市法宣办获悉,仓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介入调解,日前成功调解了一起照顾病人长达19年、保姆报酬给付的纠纷,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协议。 1996年底,赵女士因精神分裂症发作,且下肢行动不便,住进了医院治疗。父亲老赵在南平顺昌请了自己认识的罗女士当保姆,来福州照顾生病住院的女儿。当时他们都认为等赵女士病情稳定后,罗女士就可以回去了。没想到赵女士病情经常发作,罗女士觉得应该继续留下来照顾她。因为一个人忙不过来,罗女士又叫了母亲邹婆婆一同来帮忙,两人整整照顾赵女士19个年头。 至于保姆报酬给付的问题,老赵与罗女士从来没有进行过正式商讨和有效的沟通,但老赵曾口头许诺,待女儿过世后,就将赵女士名下住房作为酬劳及经济补偿,并于2013年起草了《委托监护管理协议》书,表示愿将女儿的工资收入及房产等财物的管理和收益,全权交给保姆罗女士负责和享用,老赵和罗女士双方都签了字。 然而,老赵的外孙、赵女士的儿子小侯并不同意将母亲名下的房产全部给保姆罗女士,双方就此问题产生了尖锐的矛盾纠纷,仓前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调解。 调解员走访了相关单位和人员,对每名当事人做了调查记录后,建议老赵、小侯应该付保姆罗女士照顾赵女士19年的合理报酬即保姆费,老赵一家和保姆都同意了。经过测算,19年需要40多万元,考虑到保姆罗女士这么多年的辛苦,小侯决定一次性付给她50万元,时间计算到2015年底为止,2015年后的保姆费另行协商。至此,老赵、小侯与罗女士达成了一致协议。 案例点睛 《民法通则》的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本案中,赵女士还健在,生活费、医疗费暂时还不成问题,老赵无权处置赵女士的财产。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所以说,老赵与罗女士所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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