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饮酒产生不适死亡 同桌9人共同赔偿24.5万元
2016-03-10 15:25:13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
福州新闻网3月10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郑瑞洋 通讯员 司珐)日前,兰某邀请叶某、雷某等9人吃午饭,后叶某因饮酒产生不适,兰某将其送往连江县长龙卫生院救治。一个小时后,叶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双方由此产生纠纷,并因赔偿问题发生争执,于是向长龙司法所申请调解。 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兰某邀请朋友喝酒,致使叶某饮酒过量突发性死亡,应负一定责任;参与同桌饮酒的雷某等人均应承担相应责任;兰某等9人共同赔偿叶某24.5万元。 |
相关阅读:
- [ 04-28]福州五旬男子饮酒后膀胱险破裂 酒后憋尿不可取
- [ 09-25]51岁男子饮酒后家暴 8旬老父心寒报警抓人
- [ 01-08]莆田男子饮酒过量死亡 斗酒者担主责赔偿2万元
- [ 07-19]喝啤酒“降温” 一名男子饮酒过量死亡
- [ 01-23]湖南一男子饮酒回家猝死 死前曾一人喝10瓶白酒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心情版
相关评论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