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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到付“送”金条 福州一90多岁的老人被骗

2016-03-09 11:15:56 刘世泉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3月9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刘世泉)突然接到一个快递,物品有阅兵式纪念币和金条,只要980元。福州90多岁的刘依伯十分激动,连家里备着的“救急钱”都掏出来了。然而,儿子回家一看,金条及纪念币均为假货,这半年来,他们都在和快递公司协商赔偿问题。

120克黄金980元 老人被骗

事情发生在去年9月20日,一个快递员突然上门送包裹,快递面单上寄件人只写着“电购中心”,并无其他信息。“我父亲当时要求查看快件里的物品,看到金条还有阅兵式的纪念币时,非常激动。”刘先生说,老人还把家里备着的‘救急钱’拿出来,支付了980元。刘先生回来发现,金条以及纪念币均为假货,内附的万元发票也是假的。

“我们当天便要求快递公司停止向商家付款,并提供商家的具体信息,但快递公司并未满足我的要求。”刘先生表示,他曾与快递公司协商退款事宜,快递公司则要求他签署一份“免责声明”,并提供银行账号,刘先生拒绝后,此事就一直拖到现在。“签了‘免责声明’,快递公司又不提供对方的信息,没给我打款,岂不是钱货两空?”

快递公司:商家信息不能透露

对于刘先生的问题,快递公司一负责人表示,出于保护客户隐私考虑,除了公安政府部门出具介绍信,其他个人或单位想要查询寄件人信息,公司一律不提供。

“我们也只是做收寄业务,只要不是违禁品,都可以寄。”该负责人表示,公司当时按照刘先生的要求进行停止付款的操作,并与刘先生协商退款事宜,但因刘先生拒绝而无果。后因过了付款时限,快递公司已经将钱款支付给商家,刘先生如要维权,需要跟商家联系。“快递实名制实行后,就不会再出现这样的问题了。”

福建闽君律师事务所卓文彬律师表示,快递公司并非买卖合同双方的主体,进行寄递操作并无不妥,但消费者有权知道商家的信息,快递公司理应提供,从这点来说,快递公司有一定的过错,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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