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不成讨彩礼遭拒男方起诉 部分礼金无法退还
2016-01-15 08:00:19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
福州新闻网1月15日讯 (福州晚报首席记者 陈鸿星 通讯员 胡秀锦) 周先生与女方订婚,送出一大笔礼金后,婚却没结成。他心有不甘,要求退彩礼遭拒,就将女方和女方的父亲告上法庭。日前,闽侯县法院审结了这桩案件。 2014年,周先生与程小姐经双方家长介绍相识。同年12月,两人在亲朋好友的见证下,举行了隆重的订婚仪式。 周先生按农村习俗,送给程小姐订婚礼金合计10.33万元。其中,实送礼金7万元(去掉回礼3000元),订婚宴席礼金2.3万元,大马蹄礼金1.03万元。 后来,周先生与程小姐因故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女方也未将上述彩礼退还。 周先生越想越生气,于去年下半年将程小姐及其父亲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他们退还订婚期间收取的彩礼10.33万元,并要求他们退还订婚期间收取的聘礼实物:金项链一条,手镯一只,原物交换金戒指一只,铂金戒指一只。 闽侯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的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约一方按照习俗给付对方的彩礼,性质上应是一种附生效条件的赠与,双方均以缔结婚姻关系为预期。周先生与程小姐按照风俗举行了订婚仪式,但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结婚预期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周先生诉请对方返还彩礼及财物,依法应予支持。 庭审中,被告确认收到原告给付的订婚彩礼10.33万。对此,法院予以确认。但法院认为订婚宴席礼金2.3万元已实际花去,大马蹄礼金按民间习俗系给被告程小姐祖母的,可不予返还。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金器包括金项链一条、手镯一只、原物交换金戒指一只、铂金戒指一只的诉请,因其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对方有收到上述金饰品,所以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该院判令程小姐及其父亲应连带返还周先生彩礼款7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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