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劳务派遣”帽子待遇低一等 律师称涉嫌违法
2016-01-14 11:08:55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
律师说法 对劳务派遣工同工不同酬涉嫌违法 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丁文辉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除此之外,不得使用劳务派遣工。根据法律规定,“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同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因此,现实中一些企业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对劳务派遣工同工不同酬的做法,涉嫌违法。 至于一些劳动者反映强烈的“用人单位把本单位原有的正式工或临时工转为劳务派遣工”的问题,丁律师认为,若用人单位在未与本单位原有正式工或者临时工协商的情况下,与有劳务派遣资质的企业订立合同,将员工转为劳务派遣工,则涉嫌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根据法律规定,此类用人单位与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是无效的。 用人单位只有在其员工或者临时用工的工作岗位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三个特征之一,且与员工或者临时工协商一致,方可将其转为劳务派遣工。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或者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若劳务派遣工认为其受到同工不同酬等不公正待遇的,有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等提出诉求,进行维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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