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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说好房子给女儿 丈夫没兑现妻子告上法庭

2016-01-07 15:13:53 陈鸿星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离婚时说好房子给女儿 丈夫没兑现妻子告上法庭

福州新闻网1月7日讯(福州晚报首席记者 陈鸿星/文陈晓珊/制图)夫妻离婚时相约把共有的房子留给未成年子女,这是时下比较常见的处理夫妻房产纠纷的方法。可是,过一段时间后,未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为经济困难、重新组建家庭等原因后悔了,不愿履行赠与约定。在此情况下,该约定还有效吗?就此,本期说事释法精选了福州市法院近期宣判的几个典型案例,希望能对市民有所启示。

案例一:未履行赠房约定双方对簿公堂

1997年,大牛与阿丽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女儿小晶。2010年底,两人因感情不和离婚。当时他们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将来大牛位于晋安区的房屋拆迁后,分得的120平方米拆迁安置房归小晶所有,回迁安置房时的手续费及装修费由大牛支付,其中装修费由大牛用拆迁补偿款支付10万元。

2013年10月,拆迁人与大牛进行了安置房购产权排房结算,双方确认了安置房的具体位置,并确认大牛已领取超过10万元的拆迁补偿款。随后,拆迁人向大牛交付了安置房,但尚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阿丽催着大牛履行离婚时的承诺,但大牛一直拖着没兑现。阿丽很生气,于前年底代女儿将大牛告上法庭,要求其立即交出约定的拆迁安置房,并支付10万元装修费。

庭审中,大牛辩称,他很愿意将拆迁安置房和10万元装修费用交给女儿,但因为还没有拿到拆迁安置房的房产证,没法将房屋交给女儿。待他办妥房产证后,会连同装修费用一并给女儿。

晋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大牛与阿丽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诉争拆迁安置房归小晶所有,该约定与二人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且大牛并未举证证明该约定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而该约定不可擅自变更或撤销,大牛应依约定全面履行。

离婚协议中约定拆迁安置房归小晶所有,并未约定大牛向小晶转移拆迁安置房的条件,根据合同解释的原则,该约定应解释为大牛所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利均应立即无条件转移给小晶。因此,大牛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法院判令大牛应立即将诉争安置房交付小晶占有、使用,并支付装修费用10万元。

案例二:过户时间没写明房产引发纠纷

2014年3月,女子阿华与阿才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签订了离婚协议。双方约定将他们位于晋安区的住房过户给儿子小明,待小明符合年龄规定就办理过户手续,手续费由男方负责。现有存折归女方所有,存折到期时男方需提供身份证配合领取,银行卡及其他归男方所有。离婚后男方要搬出现居住地。男方承诺以后名下的财物归小明所有。

离婚协议签订后,阿才搬出诉争房产,该房屋由小明及母亲阿华居住。

此后,阿华多次催阿才尽快把房产过户给小明。但阿才却认为,离婚协议中并没有明确约定他应何时将上述房产过户给小明。小明现在岁数还小,拿了房子对他并没有用处,等小明结婚时一定把房产过户到他名下。

双方僵持不下,阿华于前年底代小明将阿才告上法庭。

晋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阿华与阿才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协议中约定的“将诉争房产过户给孩子,待符合年龄规定就办理过户手续”,是小明父母双方对共有财产分割处理的一种约定,阿才已搬出诉争房产,实际交付给小明,该赠与合同即成立。

现双方对约定中的“符合年龄规定”产生争议,法院认为,在解释离婚协议条款时,应当尽可能探明当事人订立离婚协议时的根本目的、真实意图,并根据生活常识和一般正常人的思维,结合协议的其他条款来确定争议条款的本意,即应解释为符合办证的年龄规定。现小明已年满14周岁,不违反办证的有关法律规定,可以成为过户的主体,阿才理应依约履行离婚协议的义务,协助阿华办理诉争房屋的过户手续。阿才认为,约定中符合年龄规定应解释为小明结婚时,该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法院判令阿才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协助小明办理诉争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律师说法:离婚时的房产赠与约定

轻易不能反悔

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陈捷认为,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赠与的财产如果没发生转移,赠与人是可以反悔的。

陈律师同时指出,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不同于合同法中的赠与,不应当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离婚协议往往涉及到子女抚养、财产赠与等变更身份关系后财产关系的约定,具有强烈的人身关系以及道德性质,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应优先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离婚时,夫妻双方协议将房产赠与子女是基于原有婚姻关系这一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基础,并具有保护、照顾未成年子女利益的道德性质,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夫妻双方协议将房产赠与子女是双方共同为子女设定权利的行为,夫妻一方无权单方面任意撤销赠与,其任意撤销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当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夫妻离婚协议中的赠与约定是可以解除的,主要包括:

1.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可以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2.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3.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4.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为了避免日后不必要的麻烦,陈律师建议打算离婚的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共有房产何时过户给子女、不履行协助过户义务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子女获赠房产应履行的相关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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