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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说好房子给女儿 丈夫没兑现妻子告上法庭

2016-01-07 15:13:53 陈鸿星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律师说法:离婚时的房产赠与约定

轻易不能反悔

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陈捷认为,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赠与的财产如果没发生转移,赠与人是可以反悔的。

陈律师同时指出,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不同于合同法中的赠与,不应当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离婚协议往往涉及到子女抚养、财产赠与等变更身份关系后财产关系的约定,具有强烈的人身关系以及道德性质,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应优先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离婚时,夫妻双方协议将房产赠与子女是基于原有婚姻关系这一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基础,并具有保护、照顾未成年子女利益的道德性质,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夫妻双方协议将房产赠与子女是双方共同为子女设定权利的行为,夫妻一方无权单方面任意撤销赠与,其任意撤销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当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夫妻离婚协议中的赠与约定是可以解除的,主要包括:

1.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可以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2.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3.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4.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为了避免日后不必要的麻烦,陈律师建议打算离婚的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共有房产何时过户给子女、不履行协助过户义务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子女获赠房产应履行的相关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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