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说好房子给女儿 丈夫没兑现妻子告上法庭
2016-01-07 15:13:53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
案例二:过户时间没写明房产引发纠纷 2014年3月,女子阿华与阿才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签订了离婚协议。双方约定将他们位于晋安区的住房过户给儿子小明,待小明符合年龄规定就办理过户手续,手续费由男方负责。现有存折归女方所有,存折到期时男方需提供身份证配合领取,银行卡及其他归男方所有。离婚后男方要搬出现居住地。男方承诺以后名下的财物归小明所有。 离婚协议签订后,阿才搬出诉争房产,该房屋由小明及母亲阿华居住。 此后,阿华多次催阿才尽快把房产过户给小明。但阿才却认为,离婚协议中并没有明确约定他应何时将上述房产过户给小明。小明现在岁数还小,拿了房子对他并没有用处,等小明结婚时一定把房产过户到他名下。 双方僵持不下,阿华于前年底代小明将阿才告上法庭。 晋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阿华与阿才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协议中约定的“将诉争房产过户给孩子,待符合年龄规定就办理过户手续”,是小明父母双方对共有财产分割处理的一种约定,阿才已搬出诉争房产,实际交付给小明,该赠与合同即成立。 现双方对约定中的“符合年龄规定”产生争议,法院认为,在解释离婚协议条款时,应当尽可能探明当事人订立离婚协议时的根本目的、真实意图,并根据生活常识和一般正常人的思维,结合协议的其他条款来确定争议条款的本意,即应解释为符合办证的年龄规定。现小明已年满14周岁,不违反办证的有关法律规定,可以成为过户的主体,阿才理应依约履行离婚协议的义务,协助阿华办理诉争房屋的过户手续。阿才认为,约定中符合年龄规定应解释为小明结婚时,该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法院判令阿才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协助小明办理诉争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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