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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说好房子给女儿 丈夫没兑现妻子告上法庭

2016-01-07 15:13:53 陈鸿星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离婚时说好房子给女儿 丈夫没兑现妻子告上法庭

福州新闻网1月7日讯(福州晚报首席记者 陈鸿星/文陈晓珊/制图)夫妻离婚时相约把共有的房子留给未成年子女,这是时下比较常见的处理夫妻房产纠纷的方法。可是,过一段时间后,未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为经济困难、重新组建家庭等原因后悔了,不愿履行赠与约定。在此情况下,该约定还有效吗?就此,本期说事释法精选了福州市法院近期宣判的几个典型案例,希望能对市民有所启示。

案例一:未履行赠房约定双方对簿公堂

1997年,大牛与阿丽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女儿小晶。2010年底,两人因感情不和离婚。当时他们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将来大牛位于晋安区的房屋拆迁后,分得的120平方米拆迁安置房归小晶所有,回迁安置房时的手续费及装修费由大牛支付,其中装修费由大牛用拆迁补偿款支付10万元。

2013年10月,拆迁人与大牛进行了安置房购产权排房结算,双方确认了安置房的具体位置,并确认大牛已领取超过10万元的拆迁补偿款。随后,拆迁人向大牛交付了安置房,但尚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阿丽催着大牛履行离婚时的承诺,但大牛一直拖着没兑现。阿丽很生气,于前年底代女儿将大牛告上法庭,要求其立即交出约定的拆迁安置房,并支付10万元装修费。

庭审中,大牛辩称,他很愿意将拆迁安置房和10万元装修费用交给女儿,但因为还没有拿到拆迁安置房的房产证,没法将房屋交给女儿。待他办妥房产证后,会连同装修费用一并给女儿。

晋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大牛与阿丽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诉争拆迁安置房归小晶所有,该约定与二人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且大牛并未举证证明该约定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而该约定不可擅自变更或撤销,大牛应依约定全面履行。

离婚协议中约定拆迁安置房归小晶所有,并未约定大牛向小晶转移拆迁安置房的条件,根据合同解释的原则,该约定应解释为大牛所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利均应立即无条件转移给小晶。因此,大牛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法院判令大牛应立即将诉争安置房交付小晶占有、使用,并支付装修费用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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