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规的报批和公布 第四十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规,应当自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报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六条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本市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和福州人大网以及《福州日报》上刊载,并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宣传。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四十七条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退回修改的法规,由法制委员会提出修改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表决通过后,再报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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