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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街头求市民收养三小孩 律师:或涉嫌遗弃

2015-11-23 08:23:21 陈木易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林晨   我来说两句

男子在街头求市民收养三小孩 律师:或涉嫌遗弃

  一男子在街头求收养仨小孩网友供图

福州新闻网11月23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陈木易)昨日上午10时许,网友“00高霖晨”发微博称,卫生厅公交站附近,一名中年男子拿着一张大海报一路行走,希望有人能领养他的三个孩子。该微博引发不少网友关注。

根据网友提供的信息,昨日13时30分起,记者在华林路、鼓屏路、湖东路、西二环路等一带寻找,但并没有发现这名中年男子的身影。网友提供的图片显示,当时这名男子身边领着两个孩子一路行走,其中一个孩子还穿着校服、戴着红领巾。男子的海报中写着:“三个孩子求收养,亲生父母含泪立下血书永不相认!跪求仁德具有合法收养权的爱心人士收养!”

由于没能找到该男子与之对话,记者无法得知男子街头求助市民收养三个小孩的原因是什么。但他的这一行为,还是引发诸多网友的猜测。有人认为或许是受生活所迫的无奈之举,但也有网友猜测称,“也有可能是人贩子借着领养的名义这样做。”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周林律师称,在我国,只有不满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才可以被收养,同时,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还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被收养人在三种情况下才能被收养: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而生父母特殊困难的情况有严格的限定,如重大疾病、重度残疾、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情况下方可。

“如果这位父亲不具备将子女给别人收养的条件,那他的这种行为将涉嫌遗弃。”周林强调,立血书之类的承诺不会形成法定的收养关系。我国法律对于妇女儿童的权益有着严格的保护,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收养系无偿的,如以牟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则涉嫌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亲生父母遗弃婴儿和儿童的,还可能构成遗弃罪。

此外,周林还告诉记者,法律对于收养人也有严格的规定,并不是仁德之人即可。无血缘关系的收养人必须同时符合四个条件:1.年满30周岁;2.无子女;3.有抚养教育的能力;4.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除了须符合以上条件外,收养人与送养人必须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进行登记,收养关系才能够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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