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11月7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吴康乐 通讯员 金峰庭 严其云)因担心借款人李某无力偿还借款数额,刘某在做担保时要求李某出具一张借条,后刘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起诉李某借钱未还。近日,长乐法院以举证证明交款事实不明,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014年4月19日,李某向刘某出具了借款150万元并约定借期从2009年4月19日至同年4月24日、借款利率为日千分之一的借条。长乐某针织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陈某在借条上担保企业法人代表人一栏签名,长乐某针织公司在担保企业一栏加盖了该公司公章。后当事方发生纠纷,刘某于2014年10月23日将李某、陈某、针织公司诉至长乐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此外,刘某还向法院另行起诉李某向其借款100万元未还,借款日期与前案借款日期一致。 刘某曾为李某于2014年3月19日向案外人王某借款250万元提供担保。庭审中,刘某主张在2014年4月19日共向李某出借现金250万元,李某分别书写了借款150万元和100万元两张借条。而李某辩解并未收到上述二起纠纷案的借款现金250万元,其出具借条的原因是由于刘某担心李某无力偿还由刘某提供担保的、李某向案外人王某所借款250万元,故被要求分二笔向刘某出具共计250万借款的借条两张。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虽然提供了李某向其出具的借款150万元的借条,但刘某对其现金来源及实际给付情况所作的说明不符合常理。首先,刘某曾为李某向案外人借款250万元提供担保,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李某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刘某仍向其出借250万元不符常理;其次,刘某自述银行无存款,而公司有现金,但刘某公司的经营也不理想,其对借款现金250万元来源所作的解释不能让人信服;再次,李某到刘某公司提现250万元,光现金重量就达到几十斤,在公司装有监视探头的情况下,应有留痕。刘某对此至既未提供监视视频材料,也不说明理由。 法院最终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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