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雇员一般性过失 不减轻雇主责任 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解释说,我国已把雇员受害赔偿民事责任归入特殊侵权行为责任,雇主承担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中就此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雇员因过错造成自身或第三人受伤的情况,王律师认为,雇主应对雇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受害人对同一致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王律师特别指出,按照上述规定,雇员的一般性过失不是减轻雇主责任的理由。一般情况下,雇员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都存在或多或少的过失。雇员因自身对事物的认知能力有限、工作时的精神状态好坏、工作环境差异、雇主怠于管理等因素,在从事雇佣活动时,难免出错。如果因雇员的一般性过失让雇员承担责任,则不利于雇员利益的保护,也不利于社会用工活动的有序进行。因此,在雇佣这一特殊关系下,雇员的一般性过失不是减轻雇主责任的理由。 王律师同时提醒劳动者,雇佣人员从事雇佣工作但未签订相应合同的现象并不鲜见,一旦受雇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人身伤亡,就会导致举证困难。因此,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最好保存足以证明雇佣关系的证据,如工资条、工作服、工号牌、考勤记录、音像资料等,以备必要时进行维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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