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广告牌触电 由谁担责起纠纷 2014年3月,福州一家石材公司与陈先生达成协议,以2600元的价格将店内广告牌制作、安装业务承包给他。当月19日,彭先生经王先生介绍,到陈先生处从事电焊和安装工作。 当月25日上午,彭先生到石材公司安装广告牌时不慎触电从楼梯摔下,当场昏迷不醒。事发后,他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31天,花去医药费3万多元。陈先生为他先行垫付医疗费8400元。 彭先生认为,自己受雇于陈先生,在生产施工过程中所受的损害,应由雇主陈先生承担赔偿责任;石材公司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从业资质的个人,存在过错,且在施工过程中正是因为石材公司将具有隐患的电源打开,才导致他被击伤,石材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方协商不成,去年底,彭先生向法院起诉陈先生和石材公司。 庭审中,陈先生辩称,他和彭先生之间并非雇佣关系,只是工友关系。彭先生在隐瞒工作经验及高估自身工作能力的情况下私自爬梯冒险安装,应对本起事故承担直接责任。石材公司在店面内乱拉电线导致漏电击伤彭先生,应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王先生在介绍彭先生时并未告知他的真实工作情况,在施工时看见彭先生私自爬梯也未制止,应与陈先生共同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石材公司则提出,公司与彭先生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仅与陈先生存在承揽合同关系,且不存在定作、指示或选任过失,不应承担本起事故的赔偿责任。石材公司的业务用电电线完好,不存在漏电情形及可能性。彭先生认为自己是在石材公司店面施工时受伤,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晋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彭先生受陈先生的雇请从事广告牌安装工作,劳动报酬由陈先生支付,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务关系。陈先生认为自己与彭先生只是共同务工的工友,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认可。 陈先生作为雇主,未加强对雇请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监督管理,且未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彭先生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石材公司作为受益方,对陈先生有无安装资质未进行审查,在选任方面存在重大过失,并且施工现场也未提供安全防范措施,造成彭先生在安装广告牌时摔伤,石材公司应承担次要责任。 彭先生从事高空安装作业,应当知晓高空安装工作存在一定的危险性,自身也应注意安全,防止伤害事故发生。他触电摔下,本身存在疏忽大意,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合当事双方各自的过错大小,法院确定由彭先生承担20%的过错责任、陈先生与石材公司分别承担60%和20%的过错责任。 彭先生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4万多元,据此,该院判令石材公司和陈先生应按上述比例分别赔偿彭先生损失8434.25元和2.5万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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