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11月1日讯(福州晚报首席记者 陈鸿星)临时请来做卫生、盖房子或从事其他工作的工人,在干活时受伤由谁负责?本报近期多次接到此类求助或咨询。工人认为,自己是“工伤”,雇主应全赔;雇主却认为,工人既愿承接这项工作,就应自担责任。本期说事释法精选我市法院近期宣判的几起典型案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卫生工摔伤 雇主要赔11万 长乐人陈依姆的女儿长期住在美国,她在长乐漳港有一座5层高民房,由陈依姆照看。2012年1月,陈依姆雇魏女士到这座房里做卫生,约定工资200元。 魏女士站在房屋二楼阳台防盗网做卫生时防盗网钢管断裂,她坠到一楼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共住院30天,花去医疗费2.9万多元。在此期间,陈依姆先行支付给她7000元。 经司法鉴定,魏女士的伤情为八级伤残。魏女士认为,自己是替陈依姆一家做卫生摔伤的,应由雇主赔偿全部损失。去年,她将陈依姆和她的女儿告上法庭。 长乐市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长期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魏女士应当清楚防盗网的功能,以及不具备高强度承重的脆弱性,并判断自身站在上面的危险,但她没有采取避险措施致事故发生,有过于自信的过错,应当对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 陈依姆与魏女士之间存在雇佣关系,陈依姆应对魏女士的损害承担直接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案情,她以承担90%的责任为宜,即应赔偿魏女士11万多元。 另外,陈依姆的女儿虽为事故发生地房屋的业主,但她已将房屋交由母亲居住使用,事发时也没在场,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她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因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魏女士不服,提起上诉。福州市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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