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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宅男花数万元买小蟒蛇养家中 获刑7年罚3万

2015-10-29 10:15:35 陈鸿星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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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宅男花数万元买小蟒蛇养家中 获刑7年罚3万

  网友展示自己养的缅甸蟒。

福州新闻网10月29日讯(福州晚报首席记者 陈鸿星 文/摄)核心提示:当下饲养宠物已很常见,个别玩家特别青睐一些品种稀少的“时尚宠物”。这些宠物中,不乏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大家可能知道猎捕、杀害这些动物会构成犯罪,却不知就是出售、收购、跨地市运输也会构成犯罪。

读者遭遇 男子家中养蟒蛇获刑7年

母亲通过本报提醒他人引以为戒

福州的庄女士做梦也想不到,平日里安安静静待在家里,只喜欢养些小动物,很少与外人接触的乖儿子竟会闯下大祸。上个月,儿子最终被判重刑的消息传来后,做母亲的实在难以接受。

前两天,她专程找到本版版主,哭诉了儿子的遭遇,希望其他孩子能引以为戒。

庄女士说,她和丈夫只有一个宝贝儿子小李,现年27岁。多年来,她和丈夫忙于赚钱养家,没时间照顾孩子。小李上完高中后,就在家帮父母打理小生意。他从小就喜欢小动物,养了不少猫猫狗狗。由于庄女士家只有两房,并不大,这些宠物只能养在阳台上。

前两年,小李迷上了养稀奇古怪的宠物,经常上“爬行天下”等论坛与网友交流饲养心得,有时还互相交换各自养的宠物。他花了几万元,在网上买了几条小蛇,将它们养在一个塑料盒中,放在阳台上。

由于饲养方法不正确,小蛇还死了几条。小李舍不得扔掉,把它们的尸体存在冰箱里。“我和他爸都认为这只是普普通通的小蛇。这东西看起来还很恶心,要不是儿子拦着,早被我扔掉了。”庄女士说。

去年7月的一天,森林公安突然到庄女士家把小李带走,家人才知道他因为养宠物出事了。

对此,宁德市中院于上个月作出的终审判决书是这样认定的:小李未办理收购、运输、出售、驯养野生动物许可证。2012年8月,他以1.3万元的价格向网友邹某购买了10条白化缅甸蟒。同年9月,他以1.3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10条白化缅甸蟒,随后以1.4万元的价格将其中的10条卖给网友“景记爬宠”。当月,他帮助黄某某向邹某某购买了15条白化缅甸蟒。同年10月和11月,小李又购买了4条花岗岩缅甸蟒。2014年2月至7月,小李向“爬行天下”论坛卖家购买了3条球蟒。

经鉴定,缅甸蟒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球蟒已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中进行保护。

法院因此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小李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3万元。

“网上一大堆人买卖小蟒蛇,我儿子也是光明正大在网上进行买卖的,谁知道这是濒危动物呀。有关部门监管不严,不能把责任都算到买家头上。再说了,我儿子把买来的小蛇当宝贝伺候着,又不是为了食用或其他目的,能有多大的社会危害性呢?”庄女士对法院的上述判决表示不解。

她说,儿子在人生中的黄金时期被判7年重刑,一生可能就毁了,对他乃至整个家庭的伤害都太大了。

就此,该案一审主审法官认为,没有买卖就没有猎杀。在当今生态环境不容乐观,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原生地遭受严重破坏的背景下,保护好野生动物资源对于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尤为重要。

在国家层面上,法律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作出了保护性规定。公民个人应当自觉提高生态保护意识,坚决抵制来自非法渠道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更不可利欲熏心猎杀、交易受保护的野生动物,逾越法律红线。

记者调查 网友买卖保护动物不少见

有卖家称是人工饲养的,但无驯养野生动物许可证

前天,福州晚报记者专程到位于仓山区的国艺花鸟市场走了一圈,看到市场内十分热闹,前来参观和购买宠物的市民很多。

市场里出售的都是常见的宠物,像猫、狗、鹦鹉、金鱼、热带观赏鱼、乌龟等小动物,没看到什么稀奇的品种。

问了市场里的几个店主。他们说,确实有一些人向他们打听有没有卖绿树蟒等稀奇动物,但这些品种一是货源很难找,二是听说它们是国家保护动物,有关部门管得严,他们也不敢冒险。

福州晚报记者昨天专门上淘宝网搜了一下,发现上面有卖猫、狗、鱼、龟、兔、蛇、仓鼠、鸟、蜥蜴等各种各样的宠物,有不少宠物还注明是进口的。一些网上卖家甚至向记者保证,宠物来自国外的原产地,绝对不会拿其他品种冒充。他们是托人偷偷带入境的,没经过检验检疫。

记者上“爬行天下”论坛,发现饲养者出售和互相交流的宠物品种大多稀奇古怪,光蛇就有很多种,其中不乏缅甸蟒、球蟒、澳洲水岩蟒、绿树蟒等品种。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不少网友已经涉嫌犯罪。

记者就此在网上咨询了几个卖家。他们大多表现得很不在乎,说这些宠物大家都在养,肯定没问题。

少数几个卖家辩称自己是人工饲养的,但又没办法提供驯养野生动物许可证。

□相关法条

《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律师说法 买卖珍稀动物不牟利也犯罪

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丁文辉认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侵犯的是国家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因此,在论坛上公开交流饲养心得体会的,不应认定构成本罪,而明知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却收购、运输或出售的,应当认定构成本罪。利用网络途径分享饲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心得,易于滋生前述犯罪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

针对很多宠物爱好者关心的误养了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丁律师解释说,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注明:《刑法》第341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宠物爱好者若有实施符合上述法律特征的收购、运输或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均可能构成犯罪。当然,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丁律师提醒宠物爱好者,在养宠物之前,为避免涉嫌犯罪,应当详细了解自己计划饲养的宠物是否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此外,本罪规定的“收购、运输、出售”并不以营利目的为前提,行为人以自用为目的实施以上行为的,同样可以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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