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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运会标识:使用应有界 侵权存风险

2015-10-21 16:27:02 郭圻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林晨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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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福州10月21日电(记者 郭圻)漏洞百出的广告牌、搭顺风车宣传、模糊宣传让群众误解……青运热度不断升温,但一些违规和不当使用青运会标识的行为,引起网民围观热议,损害了青运会良好形象;一些企业故意为之的隐性市场侵权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有网友发帖称,在福州街头发现让人哭笑不得的“青运会广告牌”,4个英文单词竟然错了3个,被指出后,商家修改之后仍有一个单词错误,该网友直呼:太丢脸了!

该网友上传图片显示的汉语为“2015第一届全国青年运动会”,但是英文翻译却成了“Fuzhou Chana Naional Youh Games”,除了“Fuzhou”是汉语拼音,另外四个单词中只有“Games(运动会)”是正确的,其他三个单词全部错误。

“这是一种隐性侵犯青运会知识产权的行为。”青运会法律顾问、拓维律师事务所朱晓燕律师表示,考虑商家没有以赢利为目的,也不是故意为之,组委会只是进行了善意提醒,没有具体追责。

据朱晓燕介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分为侵权行为和隐性市场行为两大类。侵权行为是指,凡违反《商标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未经许可,为商业目的使用青运会组委会的商标、特殊标志、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等知识产权的,属侵权行为;隐性市场行为,通俗的表达就是搭便车,打擦边球,借青运会的名义宣传,使公众误认为自己是赞助商或合作伙伴等。

而享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元素包括:青运会会徽、青运会口号、青运会志愿者标志、青运会会歌和歌词、青运会火炬造型、青运会吉祥物“榕榕”、青运会志愿者卡通形象“悦悦”、青运会运动项目图标、青运会的名称和简称、青运会的会旗、奖杯、奖牌、纪念章等。

“有些组织、机构和个人是出于宣传青运会的善意,但也有一些企业是有意为之。”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宁表示,前者是无法区分是否侵权的界限,对于后者,如果构成隐形市场行为,则损害了青运会的利益,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刘宁表示,各类大型赛事中都出现过故意的隐性侵权行为。比如1992年,巴塞罗那奥运会举办期间,奥运会主新闻中心门前停靠了几辆称故障抛锚的含有“全球奥林匹克合作伙伴”字样而未经过授权的企业的巴士汽车;再如,在亚运会筹备和举办期间,某医药集团多次在报刊登载大篇幅广告,带有“迎运动盛会,为健康护航”、“某某集团公司爱心迎盛会”字样等。

“大型赛事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已经不断完善。”刘宁说,组委会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可以进行版权登记、开发的纪念产品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还可以获得特殊标志的保护,相关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还有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

“组委会欢迎各界群众宣传青运会,但要正确使用相关标识。”朱晓燕提醒,未经组委会授权,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商业目的使用。在用于非商业目的公益广告宣传时,应准确使用青运会各种标识元素,做到不拆分、不歪曲、不篡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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