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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保险时车身价被做低 12万的车报废只理赔8万

2015-10-17 10:36:39 施建华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黄丽红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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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0月17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施建华) 才买一年多的车子因为苏迪罗台风被淹报废,福州杨女士在保险理赔时,被告知因为合同上车身价只有8万元,只能按此理赔;而杨女士说,她当时买车花了12万元,这样的处理结果,她无法接受。为什么车身价会“缩水”呢?记者采访后发现,车身价被做低,竟然是保险行业的潜规则。

保监:现有证据看无法认定合同违规

杨女士称,自己小车是去年6月购买的,车身价为12万元,今年6月份合同到期后,在某保险公司罗源分公司一名业务员沈小姐的推销下,转而向该公司投保。

杨女士说,当初自己签订合同时,也注意到车身价8万元的情况,而当时业务员只跟自己解释说是保监部门的规定,到时候不会影响赔付。她认为该业务员在自己不知情时,误导投保。

当事业务员沈小姐昨日接受采访时表示,自己并没有存在任何欺诈,都是按照公司和保监部门的规定和杨女士签订的合同。由于保监部门目前也受理了对方的投诉,所以自己也不方便说什么。日前,保监反馈,从现有证据看,无法认定合同违规。

律师:如业务人员误导应承担责任

“保价做低了,保费相应下降了,投保价格自然也更有吸引力了。”福州保险业一人士昨日透露,把车身价做低的做法在保险行业内可谓是潜规则,不排除有业务员利用这种做法达到降低保费,从而吸引顾客的情况。

该业内人士说,“也并非所有业务人员都不告知,也并非所有客户都不知情,有些顾客就是抱着侥幸心理,贪图便宜,结果埋下纠纷隐患。”

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蔡思斌律师表示,在合同中,业务员如隐瞒了真实情况,理应由保险公司为其职务行为承担责任。但车辆保险合同在实务中是比较常见的,杨女士自身应该注意到书面合同的投保金额仅为8万元,其自身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应该自行承担相应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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