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9月23日讯(福州晚报首席记者 陈鸿星/文陈晓珊/制图)近年来,福州市民间借贷案件大幅攀升,已经超过婚姻家庭案件成为民商事第一大案件类型。民间借贷纠纷复杂多样,绝非一借一还那么简单,常见的问题有:高利贷、利滚利、从本金中先扣利息再出借等借款方式受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人与实际收款人不一致怎么办?婚内一方借的钱是否都算夫妻共同债务等。就此,本期说事释法精选了我市法院近期宣判的几个典型案例,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示。
案例一:
是借款还是卖房
双方各执一词
1997年,家住平潭的陈女士与林先生登记结婚。2014年4月,双方离婚。
2012年12月11日,丁女士与陈女士就陈女士位于平潭县的房子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当日,陈女士向丁女士出具收条一份,确认收到10万元。《房屋转让合同》中载明:诉争房屋转让价为62万元;陈女士确保是单身,并承诺在2013年12月10日之前向丁女士提供民政局出具的单身证明;在合同签订之日丁女士先行支付定金10万元,在2013年12月10日前陈女士将产权证转让过户给丁女士,丁女士同时付清余款。
去年,丁女士将陈女士和林先生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他们依约履行与自己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立即无条件配合丁女士将诉争房的产权证变更登记到她名下,并支付违约金5.4万元。
丁女士认为:她与陈女士之间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理应有效。在合同签订之日,她就通过游女士向陈女士转账了9万元,另付1万元现金,对方收到款项后向她出具了收条。2013年4月,她通过丈夫何先生分两次向陈女士支付了22.5万元的购房款。这一切的行为都证明了她在积极履行自己在《房屋转让合同》中的义务。相反,陈女士却一再推脱,不肯履约,导致她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选择诉讼的途径维权。
庭审中,陈女士辩解称:她和丁女士之间签订的是名为房屋买卖合同,实为民间借贷协议。她已经向丁女士偿还了这10万元的借款。
林先生辩称:在前妻陈女士向丁女士借款10万元时,他与陈女士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处于分居状态。他对陈女士的借款根本不知情,且她的这笔借款根本没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因此他不应为该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本案是否存在真实的房屋转让合同关系。众所周知,在进行房屋转让交易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莫过于对房屋是否有权转让的审查。而丁女士及其丈夫何先生作为担保公司的负责人,在陈女士未提供单身证明、未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情形下就与其签订转让合同,上述交易行为明显不符合房屋买卖的一般交易习惯。
结合证人薛先生的证言及丁女士庭审自认可确认,2013年4月27日,薛先生向何先生借款25万元,何先生通过银行转账实际支付到陈女士的账户,陈女士也在该借条上签字。因此,对丁女士提出的已向陈女士支付购房款22.5万元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为此,丁女士请求确认诉争合同有效并将诉争房屋所有权证变更登记至她名下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陈女士向丁女士借款10万元的事实,有其出具的银行转账凭证、证人证言、原、被告庭审陈述为凭,应予认定。本案借款发生时陈女士与林先生系夫妻关系,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据此,该院判令陈女士和林先生应共同偿还丁女士的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都不服,均提起上诉。福州市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结果。
案例二:
高息借出多笔钱
本息偿还起争议
家住鼓楼区的林先生因承接外地的一工程项目急需资金,陆续向朋友徐女士借款。双方签订了3份《借款合同》,均为打印后填写,有关借款利息部分均约定“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月利为3%,借款方如果不按期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2%”。3份借款分别为:2012年5月24日,借款额为20万元,借期至2012年9月24日。2012年6月12日,借款额为18万元,借期至2012年9月12日。2012年7月14日,借款额为10万元,借期至2012年9月28日。
2012年11月18日,林先生向徐女士出具手写《借条》一张,内容为:“兹向徐女士借款1.5万元,用于装修工程投标保证金,借期暂定6个月,利息按每月2%计息。截至2012年12月欠利息共1800元。”
同日,林先生向徐女士出具《欠投标费及欠利息》,载明:“本人于2012年5月24日、6月12日、6月28日向徐女士借款48万元,已还利息费用计3.72万元。截至2012年11月初,尚欠利息4.08万元加复利4896元,共计4.5696万元。2012年7月份,欠徐女士投标费1.33万元,截至2012年11月产生利息1995元。”
当天,双方还签订了《延期借款协议》,上面约定,延期借款金额总计48万元,仅用于指定工程项目,债权人有权从该项目进度款中直接收回本金及利息。
此外,林先生和徐女士之间还存在多笔款项往来。
后因林先生无法按时还款,徐女士持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书》、《借条》、银行转账汇款电子回单等材料,于去年将他告上法庭,讨要借款本息。
庭审中,林先生承认自己曾多次向徐女士借钱,但同时辩称:徐女士在借钱时,将利息提前从本金中扣除,而借条上仍要求他写本金总额,导致他得到的实际借款数额比借条上所写的少得多。因此,应以实际借款额计算本息。另外,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部分不应归还。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当事双方签订有《借款合同》、《延期借款协议》,徐女士持有林先生向其出具的《借条》、《欠投标费及欠利息》原件,可认定双方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予以保护。
关于借款本金,徐女士主张应按合同确认的金额计算本金,林先生则认为应按实际转账支付的借款金额为准。法院认为,在借贷法律关系中,借条是债权人的重要权利凭证。本案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后,于2012年12月18日确认了借款本金的数额,因而可认定徐女士已收到林先生按合同支付的款项。另两笔小额借款也有徐女士提交的《借条》和《欠投标费及欠利息》原件为证。因此,本案借款本金数额以及借款期间等均应以双方书面确认的金额为准。
关于借款利率,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当事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同时,林先生归还徐女士的款项,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部分,应视为归还本金。林先生归还的本金应先抵充先到期债务。
据此,该院判令林先生限期支付徐女士借款本金34万多元及其利息。
一审宣判后,林先生不服,提起上诉。福州市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结果。
律师说法:
借贷有风险
细节要留神
为了避免借贷双方不必要的经济纠纷,福州晚报记者请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陈捷结合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就如何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为市民作风险提示。
陈律师提醒大家:首先,一定要对借款方有所了解。如若对方为个人借款,对于其还款能力、工作稳定性、借款用途,甚至个人喜好等都要有所了解;如果对方为小企业或经营户借款,一定要对对方的经营资质、稳定性,以及盈利能力有所了解。
不要一味地认为民间借贷都是无抵押贷款,在自己财产风险控制范围内的较小额度可考虑以无抵押方式借给亲朋好友,如果贷款额度较高,一定要让借款方提供相应的抵押担保,并到相关机构证明抵押完成。
其次,应当注意,利率要控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根据新规定,对出借人起诉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司法保护的上限是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对于年利率24%至36%之间的利息,借款人已经支付的,人民法院也不予干预。另外,不得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借款利息,否则只能按照实际出借金额认定本金。
再次,出借人要谨记,合法的借贷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诈骗、贩毒、吸毒等非法活动,仍予以出借的,国家法律不予保护,出借人不仅得不到债权,还会受到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的制裁。若一方乘人之危,或用欺诈、挟迫等手段迫使对方违心借贷的,则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有责任的出借人只能收回本金。
另外,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注意收集保存有关证据。借款合同最好采用书面形式,写明出借人、借款人、借贷金额、期限、利率等重要内容;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电子汇款等方式交付款项,并注意保存相关转账凭证。最好每笔还款后都要求出借人出据收据。借贷双方如果有长期款项往来,建议在转账归还每笔借款本息或要求出借人出具的收据载明具体是归还哪笔款项、哪个时间段的利息。
最后,运用法律追讨欠款。债权人切莫采取扣押人质、强抢货物等过激的违法行为讨债,否则可能得不偿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