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急需资金高息向朋友借款 无法按时还款被诉
2015-09-23 10:50:19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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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9月23日讯(福州晚报首席记者 陈鸿星/文陈晓珊/制图)近年来,福州市民间借贷案件大幅攀升,已经超过婚姻家庭案件成为民商事第一大案件类型。民间借贷纠纷复杂多样,绝非一借一还那么简单,常见的问题有:高利贷、利滚利、从本金中先扣利息再出借等借款方式受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人与实际收款人不一致怎么办?婚内一方借的钱是否都算夫妻共同债务等。就此,本期说事释法精选了我市法院近期宣判的几个典型案例,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示。 案例一: 是借款还是卖房 双方各执一词 1997年,家住平潭的陈女士与林先生登记结婚。2014年4月,双方离婚。 2012年12月11日,丁女士与陈女士就陈女士位于平潭县的房子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当日,陈女士向丁女士出具收条一份,确认收到10万元。《房屋转让合同》中载明:诉争房屋转让价为62万元;陈女士确保是单身,并承诺在2013年12月10日之前向丁女士提供民政局出具的单身证明;在合同签订之日丁女士先行支付定金10万元,在2013年12月10日前陈女士将产权证转让过户给丁女士,丁女士同时付清余款。 去年,丁女士将陈女士和林先生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他们依约履行与自己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立即无条件配合丁女士将诉争房的产权证变更登记到她名下,并支付违约金5.4万元。 丁女士认为:她与陈女士之间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理应有效。在合同签订之日,她就通过游女士向陈女士转账了9万元,另付1万元现金,对方收到款项后向她出具了收条。2013年4月,她通过丈夫何先生分两次向陈女士支付了22.5万元的购房款。这一切的行为都证明了她在积极履行自己在《房屋转让合同》中的义务。相反,陈女士却一再推脱,不肯履约,导致她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选择诉讼的途径维权。 庭审中,陈女士辩解称:她和丁女士之间签订的是名为房屋买卖合同,实为民间借贷协议。她已经向丁女士偿还了这10万元的借款。 林先生辩称:在前妻陈女士向丁女士借款10万元时,他与陈女士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处于分居状态。他对陈女士的借款根本不知情,且她的这笔借款根本没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因此他不应为该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本案是否存在真实的房屋转让合同关系。众所周知,在进行房屋转让交易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莫过于对房屋是否有权转让的审查。而丁女士及其丈夫何先生作为担保公司的负责人,在陈女士未提供单身证明、未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情形下就与其签订转让合同,上述交易行为明显不符合房屋买卖的一般交易习惯。 结合证人薛先生的证言及丁女士庭审自认可确认,2013年4月27日,薛先生向何先生借款25万元,何先生通过银行转账实际支付到陈女士的账户,陈女士也在该借条上签字。因此,对丁女士提出的已向陈女士支付购房款22.5万元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为此,丁女士请求确认诉争合同有效并将诉争房屋所有权证变更登记至她名下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陈女士向丁女士借款10万元的事实,有其出具的银行转账凭证、证人证言、原、被告庭审陈述为凭,应予认定。本案借款发生时陈女士与林先生系夫妻关系,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据此,该院判令陈女士和林先生应共同偿还丁女士的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都不服,均提起上诉。福州市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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