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化三: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发送电子广告 增加了对互联网等新媒体的广告活动规范,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请求,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新《广告法》的各项规定,互联网弹出广告应当确保一键关闭等。 变化四:广告违法将纳入信用惩戒 “新广告法增加了行政处罚种类,对情节严重的广告违法行为,增加了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处罚,增加了信用惩戒,规定将有关广告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公示。”蔡福勇表示,新《广告法》加大了对广告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增强了法律震慑力。在罚款数额确定上,设计了按比例处罚和定额处罚相结合的机制。对于广告费用能够确定的,新《广告法》规定按照广告费用的倍数进行处罚;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的,实行定额处罚,定额处罚数额可以达到200万元。区分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设定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对严重违法广告,如发布虚假广告、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等,设定了较重的法律责任。 蔡福勇称,新《广告法》实施后将加强广告监测,并设定“3个月或6个月”过渡期,这个期间以提醒、纠正为主。若在过渡期之后发现违法行为,将重点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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