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实行控烟条例 12类公共场所吸烟罚20至500元
2015-07-31 15:54:49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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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类公共场所应设吸烟点 《条例》规定以下5类公共场所控制吸烟,但这些场所应设置固定吸烟点,在吸烟点以外的室内区域则禁止吸烟: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或餐位在75座以上的餐饮场所;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娱乐场所;各类酒店、旅馆、洗浴场所的室内公共活动区域;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内等候场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条例》同时规定,在公共场所设置的固定吸烟点,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设置明显标识,放置盛放烟灰、烟蒂等的器具;具有良好的通风、排气效果;远(隔)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禁烟区内吸烟最高罚500元 《条例》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要求禁烟区的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有权要求控烟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履行禁止吸烟管理职责,对不履行管理职责的,可向相关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 《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区域吸烟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控烟场所管理者和经营者,如果不配备控制吸烟劝导员,没有在场所明显位置设置禁烟标识及举报投诉方式,或在禁烟区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张贴、悬挂、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识和物品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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