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实行控烟条例 12类公共场所吸烟罚20至500元
2015-07-31 15:54:49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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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7月31日讯(福州晚报记者李晖)明日起,深受各界关注的《福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正式施行。室内公共办公场所、会议室等12类场所将全面禁烟。在禁烟区内吸烟将被处以最低20元、最高500元罚款。 12类公共场所禁烟 《条例》明确以下12类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为孕妇、儿童提供专门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内外场所,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内场所; 学前教育机构、中小学、少年宫及青少年活动中心的室内外场所,其他各类学校及未成年人集中的室内场所; 影剧院、音乐厅、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陈列馆、展览馆、科技馆和文化馆(站)等各类公共科教文化场馆的室内场所; 商场(店)、超市、专业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及金融、邮政、通讯企业的室内营业场所; 客运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出租汽车、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室内公共办公场所、会议厅(室)、办事厅、礼(会)堂、食堂、电梯等公共场所; 各类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场所; 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公园的室内场所;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增设的禁止吸烟场所;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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