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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买房签约后发现楼下是公厕 解约面临10万违约金

2015-07-12 09:18:47 陈鸿星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黄丽红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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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楼下是公厕

买方难接受

次日,杨大姐就后悔签约太急,隐隐约约总觉得有什么地方被中介骗了,但一时又看不出来。几天后的一个晚上,她又跑到东华苑小区查看所购房子的情况,惊讶地发现中介所说的那个杂物间亮着灯,不时有人进进出出,实在不像杂物间。她进去一看,差点晕倒,里面竟然是个公厕。附近住户告诉她,小区内外很多居民都使用这个公厕,特别是到晚上人更多。公厕经常发出臭味,他们都觉得难以忍受。

杨大姐一家人完全没有心理准备,知道实情后根本无法接受。此后,他们多次和中介协商解除购房合同的事宜。中介答应说帮忙协调,但至今也没协调出结果。

福州晚报记者昨天在小陈的带领下,到东华苑小区现场查看情况。只见小陈打算购买的一楼房子下面的架空层被隔了两个房间,左边的一间是个公厕,右边确是杂物间。公厕外部没有任何标识,里面白天也没有亮灯,而且没看到有什么人进去。如果不留意,经过那里一般不会想到是个公厕。

小陈向福州晚报记者展示了和麦田房产公司及卖家共同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和《交易服务合同》等格式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中约定:“买卖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导致本合同解除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同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因主张违约责任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

《居间服务合同》中就中介应承担的责任约定:“房产中介应协助买方实地查看房屋以及周围环境;在提供居间服务过程中,中介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导致买卖双方利益受损害的,中介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小陈认为,中介在这个事件中责任最大。如果不是中介人员故意制造购房恐慌气氛,并且欺骗他们,把公厕说成是杂物间,他们一家人绝不会在看房当天就急急签约,更不会上当受骗,花高价购买根本就不想住的房子。因此,即使最后认定他们违约,他们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也应由中介承担。

律师认为

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记者打电话采访了这套房子的卖家李先生。他表示,小陈一家在签约后又不想买了,明显构成违约。当时小陈告诉他的原因是,家里人不同意买,现在又说成是没发现下面有公厕。他感到对方是在故意找借口,无法接受。他已经委托了律师,将买方告上法庭,要求其依约支付10万元的违约赔偿金,并且承担律师费等费用。

麦田房产六一环岛门店店员小林告诉记者,由于这套房源是同事推荐的,他当时也不知道楼下是公厕。同事带小陈一家看房时,确实没有专门提到楼下有公厕的情况。目前,麦田房产公司正在积极帮买方与卖方协调解约事宜。

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姜运福认为,如果中介人员确有告诉小陈一家所购房楼下是杂物间,小陈一家信以为真而购房,那么买方就属于受欺诈而签订购房合同。按照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买方可以撤销合同,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由于中介人员作为专业人士,在引导双方购房过程中具有过错,卖方因购房合同被撤销而造成的损失,可以向中介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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