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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前未告知当事人 长乐国土资源局输官司

2015-07-09 10:14:03 陈鸿星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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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

国土部门违法行政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中规定:“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直接送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签收;……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拒绝签收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送达的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送达的文书留在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本案中,长乐市国土资源局于去年4月25日作出被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应适用上述规定。该局主张陈先生拒绝签收“听证告知书”并将该文书留置送达,江田村委会干部签字证明,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直接向陈先生送达、或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签收,不符合上述规定。陈先生的身份证住所地、原籍地以及家属显然都非长乐市江田镇江田村人。该局送达“听证告知书”的“法律文书送达回证”上由江田村委会干部作为见证人签字缺乏事实根据,且该送达回证上也未记载拒收的事实和理由,不符合上述规定。因此,该局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履行了告知程序,未能保障陈先生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程序违法。该行政处罚决定应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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