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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价值80万房子30万卖女友 婚后为讨回打官司

2015-07-02 10:42:03 陈鸿星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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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价值80万房子30万卖女友 婚后为讨回打官司

福州新闻网7月2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文陈晓珊/图)在房价高昂的时代,房子成为很多普通家庭最重要和最看重的财产。据统计,在福州市婚前同居分手和离婚财产纠纷中,80%以上涉及房产。有些年轻单身女性认为,要让恋人买房才肯结婚。是不是说,谈个恋爱就能“敲诈”房子呢?婚前和婚后买房有什么区别?就此,本期“说事释法”精选了福州市法院近期宣判的几起典型案例,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示。

案例一:低价卖房给女朋友 婚后为讨回打官司

2013年6月7日,大力与女朋友小美(均为化名)签了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将他坐落于鼓楼区洪山镇的一套单元房卖给对方,小美向大力支付购房款30万元。

合同签订后,大力依约将房屋交付给小美,并协助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2013年6月20日,诉争房产登记到小美名下。然而,小美至今没有付给大力约定的购房款。

2013年7月10日,大力和小美登记结婚。2014年2月17日,双方的婚生女出生。

去年底,大力和小美闹矛盾。大力觉得小美既然不支付任何购房款,就应该退还诉争房。于是,他将小美告上法庭,讨要房子。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合法有效。若诉争房仅是赠与,双方完全可以通过赠与方式进行产权过户,而大力正是基于与小美的特殊关系才将价值约80万元的房产仅以30万元卖给对方。结合双方当时的关系,诉争房产扣除30万元后的价值实际上应是大力附条件的赠与,该条件以结婚为目的且现已成就,大力的赠与行为也已实际履行。因而,大力现以小美未支付30万元购房款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该院驳回了大力的诉请。

大力不服,提起上诉。福州市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结果。

案例二:婚前买的店面 配偶不同意抵债行吗

去年10月24日,林先生和黄先生签了一份协议书,内容为:双方确认,林先生累计欠黄先生借款及利息共122万元,林先生同意用其台江区的一处商铺的销售款来折抵122万元的借款及利息。

同日,林先生作为委托人,黄先生作为受托人,双方签了一份委托书,内容为:黄先生作为林先生的全权代理人,并以林先生的名义为他办理位于台江区商铺的出售转让、收取售房收入等各项事宜。

同月28日,林先生、黄先生作为卖方,与买方柯先生签了诉争商铺的买卖合同。柯先生依约转账100万元给黄先生,同年12月15日,他支付第二笔转让款20万元给黄先生。林先生却不肯办理自己名下商铺的更名手续。

去年底,柯先生将林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林先生立即将诉争商铺过户到自己名下,并且支付10万元违约金。

法官查明,林先生于1999年向开发商按揭贷款购买了诉争商铺。2014年12月,他取得该店面的产权证。产权证上登记的所有人为林先生,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林先生与韩女士于2005年登记结婚。

庭审中,林先生辩解:诉争房产是他与妻子韩女士在婚前共同出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按揭贷款、补足面积差价款所取得的财产,应属于两人共同所有。妻子坚决反对出售诉争房,他和对方所签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于无效。本案委托书系黄先生为追索债务,胁迫自己签的,也应认定为无效。即便黄先生有权代为签署商铺买卖合同,该合同也因无权处分了韩女士的所有份额以及签订时林先生尚未领取产权证而无效。

台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林先生委托黄先生将其所有的诉争商铺卖给柯先生,用以抵偿林先生欠黄先生的债务,而签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诉争店面系林先生于1999年婚前购买的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财产。因而,诉争店面应属于林先生个人所有,其有权进行处分。现黄先生已支付120万元购房款,林先生逾期不肯配合办证,已构成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据此,该院判令林先生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柯先生将诉争商铺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到柯先生名下,并向柯先生支付违约金10万元。

案例三:同居时买的车房 分手时归属起纠纷

阿晶和阿才(均为化名)于2004年初认识后恋爱,2007年开始同居。2011年,两人在各自的老家和福州的新家都举办了婚宴,但没去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此后,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前两年,阿才将阿晶赶出家门。阿晶于去年将阿才告上法庭。

阿晶诉称:她和阿才同居,于2009年共同出资买了位于仓山区的一套总价为77万多元的房产,后又共同出资15万元购置了一辆小轿车。2010年,她辞去工作,投入29万余元在家装修房子。2011年的婚宴,她花了8万多元。现在,她要求依法分割与阿才共有的位于仓山区的婚房及小轿车,阿才还必须向她支付房屋占用费3万多元。

阿才称:涉诉房产的首付款22万多元是由他的父母全额出资,按揭贷款55万元是由他个人向银行申请并负责返还。该房产在交付后,也由他全额出资装修。阿晶未尽出资义务,没理由分得该房产的份额。轿车是他个人购买并登记在他名下,理应归他个人所有。

阿才还要求阿晶返还订婚时他支付的礼金、置装费及首饰等共计11万元。

有关评估机构于去年对此房产进行评估,其市价为2013559元。至阿晶起诉时,该房产按揭贷款尚欠银行本金454701.76元。

仓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阿才和阿晶同居生活的行为是违法的,现双方已结束同居生活,阿晶要求分割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在双方违法同居取得共有财产的情况下,不应以等分原则分割共有财产,而应按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予以分割。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因此,阿才父母支付诉争房的首付款应认定为由阿才出资。

至诉争房屋评估之日前一个月,该房出资总价为227031元(首付款)+208060.02.02元(贷款还款)+290000 元(装修款)= 725091.02元,其中阿晶和阿才共同支出部分为77889.1元(共同生活期间贷款还款)+290000元(装修款)=367889.1元,阿晶占共同支付部分1/2为367889.1×1/2= 183944.55元。据此,阿晶应享有诉争房的份额为 183944.55/725091.02。

考虑到诉争房产现由阿才居住以及阿晶占有份额较小,该房产所有权可归阿才所有,阿才应补偿给阿晶的份额价值,折算成市场价格是395458元。

法院认为,阿晶要求分割的小轿车,因其不享有该车的共有份额,该诉请不予支持。因当事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阿才要求阿晶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63333元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该院判决确认诉争房由阿才所有;阿才应支付阿晶补偿款395458元,扣除阿晶应退还给阿才的彩礼63333元,阿才应实际支付阿晶332125元。

律师说法婚房份额分配 区分不同情况

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陈捷认为:产权证是行政机关对房屋权属所作的行政法上的确认。房产证如果是登记在一方名下,法院一般会将房产判决给房产证上的产权人,而视不同情况对另一方进行相应的补偿。针对婚前购房中常见的一些情况,具体分析如下:

1.如果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哪怕是结婚很多年,只要是房产未过户的,赠与一方也可以撤销赠与,离婚时房产还是属于赠与一方,不予分割。

2.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与婚姻关系存储期间的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离婚时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3.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离婚时都按照各自出资份额按份分割。

4.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相应的补偿。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陈律师同时给谈婚论嫁的男女青年及其家长提了几点自我保护的建议:

1.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的钱,尽量把钱用在房屋的出资上,装修和买车最好共同出钱,不要由一方承担。

2.结婚不久签订购房合同的,付全部首付款的一方或付款多的一方肯定含有很多婚前积蓄,要把付款凭证保管好,这样万一有纠纷,可拿出证据证明首付款中含有一部分个人财产。

3.一些老年人不会转账,只会用现金付款,但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不能用现金,一定要用银行转账,且要保管好出资凭证,这样可以证明是由父母出资。

4.产权证上没名字的一方,如父母也出过钱,更要保管好凭证,在离婚时按共有财产主张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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