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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游泳致人溺亡事故屡发 众多警示牌形同虚设

2015-07-01 07:37:26 徐强 陈鸿星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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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报绘制游泳地图

天气热了下水玩耍确实是一件快事。然而,在水库、江河这些户外场所游泳,安全隐患比较大。此前,福州晚报曾为市民绘制了一份夏季游泳地图,罗列出福州5城区65家有正式审批手续的游泳场所,涵盖了社区游泳池、校园游泳池、民营游泳池等。如果觉得这些室内游泳场所要收费或者空间太小玩得不够畅快,那也可以选择大型的户外游泳场所——西河游泳场。西河游泳场不仅设置了安全带,还有专业的救生团队,基本可以保障市民游泳安全。

溺亡悲剧

每年夏天都在上演

江河、水库是许多人常去的户外游泳场所,这些地方由于水文情况复杂,屡屡发生溺亡事故。在福清东张水库,从2012年开始,连续3年都发生溺亡事故,其中有两起事故的遇难者都是学生。在长乐海边,去年一名17岁的小伙子与同伴下海游泳,不幸溺水死亡。在登云水库,则出现过连续4年有人溺水的事故。而在乌龙江、闽江,类似的事故更是数不胜数。

实际上,江河、水库等区域都有警示牌,然而许多人却认为危险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冒险下水游泳结果遇上意外。为了自己的安全,同时也为了家人的幸福,切勿至户外危险水域游泳。

律师:相关人员

如有过错需担责

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刘善理认为:鉴于8岁男童溺亡案司法机关尚未判决,所以责任划分不好提前下结论。根据有关规定,首先,对于像溺亡者小陈这样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情况下,其父母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监护人,对子女负有教育和监管的法定义务。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类民事侵权纠纷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对于其他相关人员,如果行为上具有过错情节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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