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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被冒名法院“判刑” 没来过福州却留下案底

2015-06-30 07:30:39 何珍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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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和公安机关

都让对方来调查

胡先高找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大厅。工作人员告诉他,身份信息被人给冒用了,可以根据每一份的判决书,去相关的法院进行再审,去更正信息,把判决书给撤销掉,就可证胡先高不是案件的当事人了。

法院工作人员的说法和丁副教授观点比较相同。但是胡先高表示,此前就已经向中院申请了再审,可是没有得到回复。

与福州晚报记者联合调查此事的福建电视台《爱心帮帮团第一调查》记者电话联系了经办此案的法官。

电话里经办法官说,胡先高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法院无法甄别胡先高不是当事被告人。法官建议要去找当时办案的公安机关来进行纠错。

看来要想证明胡先高不是案件的被告人,只有找到当年侦办案件的民警。

胡先高找到当年经办的民警,请他辨认眼前的胡先高是不是曾被他们抓获的被告人。

民警刚开始说长得不像,接着说单从当年抓获的罪犯照片,无法辨别是否为同一人。当时派出所抓到盗窃人时,盗窃人自称胡先高,并且还提供了家庭成员和住址等情况,公安部门核对后也没什么出入。

民警表示,他们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被告人的身份信息进行了核实。由于被告人说,家里没电话,他们就用挂号信的形式通知家属,他们已尽到告知的义务,但是寄出去的挂号信都没有得到确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8条的规定,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但前提是无法查明其身份,而丁副教授认为,胡先高的身份并不属于无法查明的情况。

经办民警说,案底要更改是法院来更改。在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之后,他们就可以根据采集的指纹、血液进行DNA的比对,结果就很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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