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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池塘溺亡家属索赔78万 法院:5名同伴不担责

2015-06-25 08:24:23 郭立锋 来源:福州日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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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是否有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事发池塘位于文岭村与阜山村争议地范围,且两村均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宗土地的实际归属,而该池塘作为一个整体,池塘内的水又为周边两村农民所使用,法院因此可认定,文岭村村委会和阜山村村委会对事发池塘均有监管职责。

经查,该池塘以前曾发生过溺水死亡事件,文岭村委会虽然有在周边设置警示标志,但两村在危险因素消除上仍然存在不作为,没有为池塘安装防护设施或安排人员值守,以致危险源继续存在。

两村委会均有过错且过失程度相当,故对损害结果应各自承担15%的责任。当地镇政府不是该宗土地的所有权人,对事发池塘不具有管理职责。

同伴是否承担相应责任?

向与陈某一起去游泳的小伙伴索赔是否合理?法官认为,经查,陈某的5名小伙伴年龄均在14岁至16岁间,均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而法律没有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对一同外出玩耍的同龄人负有保护义务,而且这5人发现陈某溺水时,还施以救助,因此,他们的行为与陈某的溺水身亡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两村委会各赔偿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陈某15岁,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能够尽到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然而事发时,陈某却未对自已的人身安全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故对事故发生有一定过错。陈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存在重大过错,故对损害结果应自行承担70%的责任。

最终,长乐法院判决文岭村村委会和阜山村村委会分别赔偿陈某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各10万余元,其他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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