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福州> 社会 > 正文

老乡疑骗贷未能如期还钱 女子唯一住房或被拍卖

2015-06-19 09:09:28 刘清华 来源:东南快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老乡疑骗贷未能如期还钱 女子唯一住房或被拍卖

  福安市国税局提供的证明

宁德福安的郭女士为老乡在申办银行承兑汇票时作担保,未料老乡的公司未能如期还钱,导致她在福州唯一的房子面临被拍卖。事后,她觉得该案存在骗贷的情况,目前正在向有关部门反映。

对此,律师表示,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时,若发现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为老乡担保惹出官司

郭女士告诉东南快报记者,2013年3月份,老乡林先生说自己名下的福州宝然商贸有限公司准备进行一项交易,存在资金缺口,希望郭女士用房子作抵押物,帮其抵押担保。

“我们是10多年的朋友,又是老乡,比较了解。”郭女士说,她经不起林先生多次央求,答应用自己的房子作抵押担保。此外,还有其他店面、车库和房子作担保,不过那些不动产均是林先生或者亲戚所有。

2014年6月,郭女士突然收到福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才知道因为林先生没有如期还钱,吃了官司,她的房子也面临着拍卖抵债。郭女士说她之前没有收到开庭通知书,判决书也显示该案属于“缺席审判”。

相关资料显示,2013年2月5日,福州宝然商贸有限公司与福建久九神电子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总价1800多万元的贸易合同。2013年3月22日,福州宝然商贸有限公司与福建石狮农商行福州支行签订了一份《银行承兑协议书》,福州宝然商贸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2张共计1800万元,收款人为福建久九神电子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9月22日。福州宝然商贸有限公司应交存900万元保证金,并在汇票到期日前一天交齐应付票款。

法院审理认为,福州宝然商贸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2013年9月22日)未交齐应付票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银行有权对提供担保的抵押物(包括郭女士房产),进行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优先抵债。

交易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是假的

郭女士说,她是福安人,目前离异,被抵押的房子是她和女儿在福州的唯一住宅。房子一旦被拍卖,她与女儿将居无定所。

郭女士经调查发现,福建久九神电子有限公司向福州宝然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1800多万元增值税发票,福安市国税局开具的时间是2013年6月13日。但是,她到福安市国税局查了,2013年福建久九神电子有限公司只在5月28日开具了27份增值税发票,合计才254万余元。

“两家公司根本没有进行交易,提供虚假增值税发票,目的是向银行骗取贷款。”郭女子说,她已将上述情况向省法院、银行以及省银监局等相关部门反映。

昨日,东南快报记者拨打林先生的电话,电话显示为空号。郭女士表示,林先生失踪好久了。记者拨打发票上福建久九神电子有限公司留的固定电话,显示已关机或者空号。

东南快报记者致电福安市国税局。该局一位姓缪的工作人员证实,根据该局税务系统查询,2013年福建久九神电子有限公司仅于当年5月28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合计金额254.27万余元,给福州宝然商贸有限公司。福建久九神电子有限公司提供的2013年6月13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是涂改后复印的,肯定是假的。

昨日下午,东南快报记者到农商行福州支行采访。该行李行长表示,银行与福州宝然商贸有限公司签订银行承兑汇票在前,福州宝然商贸有限公司提供增值税发票在后,两者没有必然关系。目前此案已进入司法途径,其他情况不方便透露。

律师:案件应移交公安机关

一位银行业内人士表示,一些中小银行为了收储或者放贷,往往在材料审查时放宽尺度,容易发生烂账、死账。此时,如果对方有抵押物,银行会起诉到法院,通过拍卖抵押物来减少银行的损失。一旦对方没有抵押物或者抵押物不够抵债,银行就会选择报警处理。

对此,福建亚嘉律师事务所柯律师表示:本案中汇票申请人通过涂改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构交易的手段骗取银行票据承兑,数额巨大,该行为已涉嫌骗取票据承兑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有经济犯罪嫌疑的案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柯律师认为,本案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而不是作为民事案件审理结案,否则等于是纵容了犯罪,让本应受到刑事制裁的犯罪分子免遭刑事处罚。记者刘清华 文/图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