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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7月起实行一孩生育登记制 再生育审批实行承诺制

2015-06-19 06:59:47 林雅 来源:东南快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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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快讯(记者林雅)昨日,《福州市生育服务证改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将于7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福州将实行一孩生育登记制度,再生育审批由县级下放到乡(镇、街道)办理,同时实施个人生育情况承诺制,若承诺涉造假将被征信系统“拉黑”。

福州市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实行一孩生育登记制后,不需要再申办一孩《生育服务证》。夫妻双方均属初育的,孕后可持身份证、结婚证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村(居)进行登记,也可直接到乡(镇、街道)登记。村(居)要做好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表的收集工作,对相关登记内容予以核实,并建立一孩登记花名册备查。

《办法》指出,福州市范围内原由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办理的再生育审批事项统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内设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承担具体事务。

上述负责人表示,申请再生育的夫妻,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夫妻双方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证明材料,可向一方户籍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另外,能够通过内部工作网络获取的信息,依托基层工作网络由系统内部流转办理,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办法》还规定,再生育审批实行个人生育情况承诺制。对于以虚假承诺进行一孩登记或获得再生育资格的申请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失信记录纳入卫生计生信用信息系统。

福州市生育服务证改革将实行限时办结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齐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情况特殊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同时,试行网上申请办证及预约办证,加快实现生育服务证电子化,逐步取消纸质生育服务证。跨地区、跨部门需提供婚育情况证明的,逐步通过人口健康信息综合管理平台予以解决。

对申请材料齐全、全员人口数据库信息可以查证但申请人又无法到场的,可以委托代办。委托人要出具书面委托书,由村(居)计划生育管理员或近亲属代办生育服务证。办理完毕无法亲自领证的,在本村的可由村(居)计划生育管理员送证上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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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生头胎不用准生证 再生育审批实行承诺制

福州新闻网6月19日讯(福州晚报首席记者张旭)福州市卫计委昨日正式对外公布《福州市生育服务证改革实施办法》,将从7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该办法,福州市将实行一孩生育登记制度,再生育审批由县级下发到乡(镇、街道)办理。

市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夫妻双方均属初育的,孕后可持身份证、结婚证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村(居)进行登记,也可直接到乡(镇、街道)登记。实行一孩生育登记制后,不再申办一孩生育服务证,不得实行审批或变相审批。对于夫妻双方需要一孩生育服务证的,可在村(居)登记后携带近期免冠2寸照片到乡(镇、街道)领取或直接到乡(镇、街道)登记并当场发放。

村(居)要对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表相关内容进行核实,并建立一孩登记花名册。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表复印件留村(居)备查,原件送乡(镇、街道)归档管理,保存期10年。

上述负责人表示,福州市范围内原由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办理的再生育审批事项,统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

“福州市将精简和规范再生育审批程序,为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该负责人表示,申请再生育的夫妻,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夫妻双方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证明材料,可向一方户籍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能够通过内部工作网络获取的信息,依托基层工作网络由系统内部流转办理,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办法规定,再生育审批实行个人生育情况承诺制。对于无法查证当事人的生育情况或者掌握不全面的,在查验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等有效证件基础上,由夫妻双方书面承诺婚育事实,予以办理生育服务证(14种情形不适用承诺制,详见省市卫计委官方网站)。对于以虚假承诺进行一孩登记或获得再生育资格的申请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处理,并将失信记录纳入卫生计生信用信息系统。

另悉,目前由发改委牵头的“社会公共信用体系”正在建设,卫计委作为试点单位,正在上报可列入征信范围的项目。未来,若有人做虚假承诺,将被列入“黑名单”,该系统或与金融体系挂钩,将对个人生活造成影响。

该负责人表示,福州市生育服务证改革将实施限时办结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齐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情况特殊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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