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疯传支持人贩子死刑 此罪本来就可判死刑
2015-06-18 07:38:51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
分享到:
|
微信好友圈被这条信息刷屏 福州新闻网6月18日讯(福州晚报记者申哲)“我在福州。我坚持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昨日,这条信息在朋友圈疯传。 “今天一打开朋友圈,全是支持判人贩子死刑的,感觉一提到人贩子大家情绪都很激动,但这么做真的理智吗?”昨日下午,陈先生向福州晚报微信发来信息,希望通过晚报了解当前我国法律对贩卖儿童的相关规定。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林莉。林莉说,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拐卖儿童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儿童3人以上的;(三)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四)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幼儿的;(五)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六)将儿童卖往境外的。 林莉告诉记者,近年来,国家对拐卖儿童的人贩子明显加大了惩处力度,拐卖妇女儿童人数多、时间长、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极大的犯罪分子,依法判处死刑。 林莉说,现实的打拐行动中,对人贩子的处罚较严厉,对买孩子的买方处罚偏轻,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收养或收留方没有虐待行为,就可以免于处罚。只有加大对买方的处罚力度,拐卖儿童的主要渠道被切断,改变当前治标不治本的做法,才能让打拐真正落到实处。 林莉说:“犯罪分子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应遵循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罚当其罪,罪刑相称。不应该一刀切,而应该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来判断。” 另有网友表示,大家面对此类事情应理性处理,切不可一时冲动胡乱发帖、转帖。 |
相关阅读:
- [ 06-16]华大学子在校园风光图上配周董歌词 走红朋友圈
- [ 06-15]朋友圈里的云
- [ 06-12]200斤胖子一月减22斤 痛苦朋友圈天天有人晒美食
- [ 06-12]“为张博捐款”刷屏华大朋友圈 2天内筹集善款近40万元
- [ 06-10]少年高考前突然离世 父母忍痛替他发朋友圈瞒死讯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心情版
相关评论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