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抵押房产担保 借款人不按约定还款房产被卖
2015-06-16 07:53:22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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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6月16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李燕)近日,长乐法院根据新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372条规定,审结首起实现担保物权案。 2013年9月,高某向某银行借款25万元,鲍某、林某夫妻二人提供鲍某名下的一套房屋为高某的上述借款抵押担保,并对抵押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借款人高某未按合同约定还款,构成违约,银行要求提前收回贷款。 2015年5月7日,某银行作为申请人向长乐法院申请依法裁定拍卖、变卖被申请人鲍某、林某的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24.5万元及利息。 长乐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向被申请人鲍某、林某送达告知书、申请书、证据等材料,鲍某、林某对申请人的申请没有异议。经长乐法院审查认为,该案抵押权实现条件已经成就,申请人要求实现担保物权,就抵押标的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借款本息符合物权法、民事诉讼法、最高院民诉法解释相关规定,故依法裁定:对被申请人鲍某、林某抵押的房屋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偿还申请人某银行借款本金24.5万元及利息。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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