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区福州片区暂调整实施 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
2015-06-12 07:33:52 来源:福州日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
分享到:
|
福州新闻网6月12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李白蕾) 市人大常委会9日发布公告,公布《关于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详见本报7版)。 根据《决定》,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内,暂时停止实施《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福州保税区条例》和《福州市保障台湾同胞投资权益若干规定》有关行政审批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调整实施的有关内容涉及福州片区的,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作相应调整实施。 |
相关阅读:
- [ 06-10]杨益民调研自贸区福州片区建设工作
- [ 06-07]4000多人参加自贸区福州片区首场大型公益招聘会 新福州人集体婚礼开始征集新人
- [ 06-03]自贸区福州片区专场招聘会6日举办 送岗两千多个
- [ 05-27]福建自贸区福州片区首场招聘会将于下周末举行
- [ 05-19]自贸区福州片区万国商品交易中心昨开始营业 福清有望打造电商产业集聚区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心情版
相关评论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