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商户卖窃听器被判刑 罪名是“销售间谍器材”
2015-05-27 08:10:03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
分享到:
|
律师:买卖、使用窃听器材都违法 商家卖窃听器材,被追究刑责,那么购买、使用窃听器材是否合法呢?对此,一位律师介绍,监听器材属于国家专控产品,有可能损害国家安全,根据《国家安全法》规定: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 律师指出,根据刑法第283条规定,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此外,刑法还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对于非法使用窃听器材盗窃其他单位或个人商业秘密的,依照《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须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非法使用窃听器材侵害他人隐私、名誉权的,依照《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须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
相关阅读:
- [ 12-18]窃听器公开卖监听没商量 买卖和使用均违法
- [ 12-05]为揪出欠债人网购窃听器 窃听不成反被骗走1万元
- [ 11-07]电信业者作证:未见过柯营所指的窃听器
- [ 11-06]柯办遭窃听乌龙成份高 警未发现"窃听器"只有音源线
- [ 11-05]柯营称有窃听器 台湾警方找到市话跨接器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心情版
相关评论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