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福建频道首页> 福州> 民生 > 正文

福州调整医保退休补缴政策 补缴基数降至月薪60%

2015-05-23 09:03:06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林晨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福州新闻网5月23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张笑雪)记者昨日获悉,我市日前发出通知调整医保退休补缴政策。

调整一:补缴基数由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调整为60%。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的《关于调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补缴有关政策的通知》,我市参保人员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时缴费年限不足的,以申报办理医保关系在职转退休手续时,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补足后,方可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的医疗保险费并入统筹基金,只计算缴费年限,不划入个人帐户。

调整二:今年起,取消用人单位在破产、撤销、解散和改制时为本单位退休人员预留10年风险金的制度。

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破产、撤销、解散、改制等用人单位需为退休人员预留10年医疗保险费的政策,即今后用人单位因宣告破产、撤销、解散、改制或其他原因终止的,无需再为本单位退休人员预留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

调整三:今年起,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须达到25年(含)以上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

自2015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申请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时,原则上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须达到25年(含)以上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中,对于从外统筹地区调入我市的参保人员仍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榕政综〔2013〕265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对于2015年1月1日前已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其用人单位在2015年1月1日以后破产、撤销、解散、改制等原因终止的,统一按2014年公布的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补足10年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时,根据自愿原则,上述已退休人员可在用人单位存续期间,申请按以上标准先行补足实际缴费年限10年后与原单位脱钩,实行社会化管理。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