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开庭宣判,黄政耀无罪当庭释放。家属为黄政耀送上鲜花曾玺凡/摄
□东快记者刘清华陈钦祥
“上诉人黄政耀无罪,当庭释放”。
昨日上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福清市司法局原局长黄政耀贪污罪一案。
电话里黄政耀女儿黄花难掩兴奋,她告诉东南快报记者:“父亲被判处无罪并当庭释放,这是法律公平正义的胜利。”
1997年到2002年9月,精通外语的黄政耀利用业余时间,为人翻译公证文件赚翻译费,被指控贪污及私分国有资产。案件经10多年审理,2014年6月10日,福清市法院一审以犯贪污罪判处黄政耀有期徒刑11年。黄政耀不服提起上诉,去年10月15日案件二审开庭。
福州市中院二审宣判黄政耀无罪,当庭释放
昨日上午11点30分,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公开宣判,宣判过程持续10多分钟。听到法官宣判“无罪,当庭释放”后,黄政耀妻子和女儿从旁听席走上前,与黄政耀深情相拥抱,并献上鲜花。
黄政耀被指控于1997年10月至2002年5月,在担任福清市司法局局长期间,与其妻利用业余时间为福清市公证处涉外公证翻译文件,并由公证处工作人员以每件译文20元的标准向申请人收取翻译费,未开具收费票据。
2014年6月,福清市法院经查认为,翻译费40%归译者,60%归公证处,是译者与公证处默认的约定。60%的费用为公证处所有的账外财产,黄政耀无权处置,其私分并占有属于公证处的40%费用构成贪污。
最终,福清市法院审理认为,黄政耀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财产17万余元,并分得其中9万余元,构成贪污罪。依法应判处有期徒刑11年,没收贪污所得17.83万余元。
黄政耀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0月15日,福州市中院二审开庭。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则认为,上诉人黄政耀利用个人专长,在业余时间翻译涉外公证文书,其收取的翻译费应归个人所有,不能认定为公共财产。而且,其行为并未导致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利益受到损失,不具有社会危害性,遂依法认定上诉人黄政耀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依法宣告无罪。
黄政耀女儿:父亲兴奋了大半天
昨日下午3点,东南快报记者打通了黄花的电话。黄花表示,从上午11点30分当庭释放到下午3点,父亲一直处于兴奋之中。
身为北京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的黄花说,虽然她是一个法律人士,应该冷静处事,但此刻她还是非常激动,非常感谢福州市中级法院、福建省高院、记者以及所有关心此案的人。目前他们一家仍在亲戚家,父亲身体和精神状态都不错,兴奋了大半天,需要进行休息,不方便说太多。
“这是一个好的结果。”此案代理律师朱明勇说,这个结果在他的预料之中。
“二审接手时,我就认定这是个无罪的案子。”朱明勇说,这个案子事实清楚,不是犯罪事实,是一种劳务法律关系事实,跟罪与非罪沾不上边。当初,福清市检察院起诉黄政耀贪污公款,案件涉及的不是公款,而是翻译的劳务费,且与职务无关。“如果说有贪污的话,更多的也是公证处贪污。”
朱明勇表示,上世纪80年代初,福清一带出国的人很多,需要做公证。最早是请福清市二中的老师帮忙翻译,后来老师出国了,当事人通过公证处找到黄政耀。黄政耀当时是司法局局长,怕影响不好,就让公证处先把活接下来,他利用晚上或者周末进行翻译。
“黄政耀每份收费只收20元,属于半义务性的,大部分费用还交给公证处。”朱明勇说,翻译费属于劳务所得,是翻译者的合法收入,根本算不上贪污。
福清市公证处:13年前出现这个案子,有多方面原因
昨日,听闻黄政耀宣判无罪释放的消息后,福清公证处主任王长萌不禁叹出了一口气。
2002年案发后不久,王长萌就以副主任(主持工作)接管了福清公证处,至今已有13个年头,而此前他已是一名有近20年工作经验的公证员。
“黄政耀的整个案件与公证处息息相关,时任公证处副主任的林秀清也涉案。”王主任告诉东南快报记者,该案发生后,福清检方也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对公证处进行追诉,刚刚上任,就面临这样的窘境,他身上背负着很大的压力。
“2003年那会儿,公证处大约有10人,不少人担心,如果罪名成立,整个公证处或将面临全面换人。”王主任说,好在2006年前后,福清公证处才真正洗脱“罪名”,那时所有人心中悬着的石头才落了地。
在王长萌看来,13年前出现的这个案子是有多方面原因的。“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时,福清出国人员众多,出国公证业务占到全省的四分之一。”他表示,当时公证总量虽大,但由于受到编制限制以及外语人才相对匮乏等原因,公证处并没有翻译人员,也没有翻译设备,翻译则是一大难题。
王主任说,该案发生后,引起了上级相关部门的重视,2002年年底,公证处就对外聘请了本科毕业生来当翻译。
“刚开始仅聘请了2名翻译员,如今公证处共有4名翻译人员,英语水平全部达到国家六级以上,其中还有一名是硕士生。”王主任告诉记者,至于收费方面,也进行了规范,是按照省厅和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以每千字以内60元这一标准进行收费,这些费用收取后则全部上交福清财政。
据了解,这几年福清出国的热度虽有所下降,但每月的公证办证数仍保持在5000件左右,约占全省的20%。这些公证件中,将近2000件公证文件需要翻译,其中八成是翻译成英语。
让王长萌感到头痛的是,这些翻译人员都是临时聘用的,月工资2500元,人员的流动性很大。“福清公证处有20个编制,入编人员全部需通过司法考试,还没有翻译人员的编制。”王主任说。
案件回顾
兼职翻译文书20元1份被控贪污罪审理12年
上世纪90年代,福清市公证处没有翻译人员,要翻译的公证文件交由当地一个中学老师完成。1997年,这位老师移民国外了,申请人找到时任福清市司法局长的黄政耀。
黄政耀有这个翻译能力。他原是解放军某部司令部情报译员,掌握英语、西班牙语等多国语言,部队转业后进入福清市司法局,曾因工作出色被评为全国十佳司法局局长。
黄政耀不好意思像老师一样拿报酬,将每份20元的翻译费的60%支付给公证处工作人员,自己留40%。2002年9月,黄政耀兼职的事被发现了,此时他已干了5年。
当年,福清市检察院认为,黄政耀收取的翻译费属国有资产,对其以贪污和滥用职权两个罪立案追诉;对帮助黄收取翻译件和翻译费的林秀清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进行追诉;对福清市公证处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进行追诉。
2003年2月,福清市检察院对黄政耀和公证处提起公诉,认定黄“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所得178318元”。
2003年5月10日,由中国公证协会协会秘书长,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公证业务处、协会法律顾问等三人组成联合调查组,对黄政耀的行为是否犯罪进行调查。调查结论认为,黄政耀的“翻译费应当属于翻译者的劳动收入,而不能纳入公证处收入,更不宜界定为国有资产。”
该调查结果引起了福建省、市司法系统的重视,但有关翻译费的定性,未被福清市人民法院所采纳。
此案历经11年审理之后才有了一审判决。11年中黄政耀经历了2次开庭审理、4次拘捕、4次取保候审。
2014年6月10日,福清市法院一审以犯贪污罪判处黄政耀有期徒刑11年。黄政耀不服上诉。去年10月15日,福州市中院二审开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