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5月6日讯(福州晚报首席记者 陈鸿星/文
陈晓珊/图)生活中,不少人都遇到过此类头疼的经历:到银行转账汇款时因为粗心大意,写错或者输错了一个数字,导致钱款汇到陌生人的账户中;网购东西时,已经通过网银将钱转账给卖家,可对方就是死活不发货;借钱时明明说好先汇款再写借条,可当把钱汇到朋友账上后,对方却不肯写借条……
碰到上述这些情况,是否都可以要求对方返还不当得利?其实不是这样的。就此,本期说事释法精选了我市法院近期宣判的几个典型案例,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示。
案例一 500万元是借款还是代还款
双方说法不同
2012年10月,福州的薛先生向张甲的银行账户里汇款500万元。据他说:在朋友张乙的再三恳求及保证下,他最终同意将500万元借给张甲。钱汇出后,他向张甲讨要借条,对方就是不肯给。
张甲承认收到这笔巨款,但却表示:自己与张乙之间存在900万元的借贷关系,有借条为证。这500万元汇款系张乙向张甲履行还款义务。
无奈之下,薛先生只得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张甲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这笔钱。
此案审理过程中,张乙一直不肯露面。她的丈夫赵先生出庭作证,证明张乙介绍薛先生借款给张甲。
薛先生提出:赵先生的证人证言可以证明他的主张。虽然张甲提交了据称是张乙手写的900万元借条,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出借过程。张甲仅出示一份香港公司对外转账凭证的复印件,至多只能表示一种借钱的可能性,达不到一般盖然性标准。张甲与张乙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与本案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并不具有当然联系。本案证据能够证明,薛先生经张乙介绍借款给张甲,当张甲否认借款存在时,当初的给付事由便不复存在,这属于事后原因消失。由此看来,张甲获得的500万元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给自己。
张甲反驳称,给付型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应由薛先生承担。薛先生提交的转账凭证,只能证明款项是从他的账户转移到张甲的账户,不能证明其他任何事实。资金的转移,有多种多样的基础关系,薛先生仅凭转账凭证和自己的陈述,就要求法院认定其中任何一种法律关系的成立,显然不行。别说赵先生作为张乙配偶出庭作证不具有证明力,就是张乙自己出庭也需要拿出切实证据。只要薛先生不能证明张甲的收款行为具有不合法性,张甲就不构成不当得利。
福州市中院终审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法律上的原因),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当事双方对薛先生向张甲转账汇款500万元没有异议,只是就她取得该笔款项是否有合法根据产生争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薛先生作为主张不当得利的请求权人,应当就张甲取得诉争款项没有合法根据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赵先生是张乙的配偶,到庭所作陈述主要来源于听说,若如其所述,薛先生是持有借条的,这与薛先生所述明显不符。因此,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相互印证的情况下,薛先生仅依据赵先生的证言和转账凭证要求张甲还款,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据此,该院最终驳回了薛先生的诉请。
案例二 汇款后没收到货诉请收款人还钱
永泰的林先生是网商,去年2月17日,为网购相关物品,他按卖家“建豪施”的指示,将28万元汇入刘先生的个人银行卡。事后,他没有收到所购买的货品,与卖家“建豪施”又一直联系不上。他联系银行卡的主人刘先生,刘先生称卡是由魏先生使用的,与自己无关。
林先生以自己与刘先生和魏先生素不相识,对方获得28万元钱没有任何依据为由,将他俩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返还不当得利。
法庭上,刘先生辩称:诉争的银行卡确实是以自己的名字开户的,但卡一直由魏先生使用,自己对卡内资金情况一无所知。
魏先生表示:诉争的银行卡确实由他使用。去年2月17日,该账户收到过3笔汇款,总额为28万元。他本人与林先生并不认识,之前也无生意来往,当天汇入的款目系其台湾的朋友曹先生汇入的,至于钱是曹先生本人还是其他人汇入的不清楚,而且钱被曹先生以等值台币的形式领走了,根本不存在不当得利的构成情形。
平潭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情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是构成不当得利的重要条件。本案中,林先生诉称其系在网上购买商品按卖家的要求将款项汇入刘先生的银行账户,他在汇款后未收到货品,因而才发生的纠纷。该法律关系是合同关系,与不当得利的定义与要件不符。林先生称汇款当天即向警方报案,公安机关以属经济纠纷为由未予立案,他转而以不当得利纠纷起诉至法院。
法院院认为,不当得利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不能作为当事人在其他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缺少证据时的诉讼捷径,如当事人脱离基础法律关系而直接以不当得利进行起诉,必将造成不当得利的滥诉。因而,林先生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及相应利息的主张,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三 60万元是借款还是汇错了
双方分歧大
去年,闽清的吴女士将当地一家陶瓷公司的老总吴先生和他的妻子刘女士一起告上法庭。她称自己和吴先生认识多年,且关系良好。她曾于2012年3月借给吴先生50万元。同年5月,她错将60万元转账汇款给对方。当她发现汇款错误后,立即要求对方还钱,可对方找种种借口拖着不还。
由于本案不当得利发生时,吴先生和刘女士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因此吴女士要求夫妻俩共同返还60万元及相应利息。
吴先生承认收到过吴女士的60万元,但他称:汇款时正常要核对账号,其次要核对姓名,60万元的巨款怎么可能会轻易汇错?如果吴女士真的错汇了这么多钱,为什么不及时要求返还,直到近两年了才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返还,明显不合常理。
事实上,吴女士汇来的60万元钱,是吴先生创办的陶瓷公司向她的借款。该公司曾于2012年8月出具一份借条给吴女士,并约定借款月利率为4%,可见他收到这笔钱并非不当得利,而是正常的民间借贷。
闽清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先生收到吴女士汇款6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予以认定。本案中,双方主要是对实际借款债务人的主体身份产生分歧。由于吴女士系将上述款项直接汇至吴先生的个人银行账户中,而非汇入陶瓷公司的账户,因而吴先生提出以陶瓷公司作为本案实际借款债务人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由于当事双方就借款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因而他们之间的借款合同也未实际成立生效。吴先生继续占用对方的钱款,缺乏合法依据,应及时将不当得利60万元返还吴女士,并支付相应利息。
该院同时认为,因本案属不当得利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其受益人是吴先生,所涉及的债务无法直接认定系夫妻共同债务,因而吴女士要求刘女士承担连带返还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主张不当得利要注意搜集证据
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丁文辉解释说:我国法律上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主要有两条,一是《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不当得利具有如下法律特征:得利一方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取得财产上的利益,失利一方因此而遭受损失,得利一方获益与失利一方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实务中,失利一方要主张不当得利,应当举证证明失利的事实,同时还应对为何会失利进行必要的举证;而作为得利的一方,则应当举证证明其得利的合法依据,或者举证证明该利益并非不当得利,而是涉及其他法律关系(如借款、商品买卖等)。
丁律师同时指出:司法实务中,对不当得利的审查日趋严格,并非一味地将举证责任倒置由收款人承担。就拿常见的汇错款来说,汇款人持有的转账凭证只能证明汇款的真实存在,但并不能证明汇错款的事实。汇款人若主张不当得利,还须对为何会汇错款进行合理说明或者举证。比如说,举证证明因收款人的姓名相似或者账号相似而汇错款,或者提供第一时间报警的记录,或者提供第一时间向对方主张返还款项的证据等,否则可能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若遇汇错款或者借款转账后对方不肯出借条等情况,汇款人可以向对方主张返还不当得利,但应第一时间收集以下证据材料:汇款凭证;报警记录;向对方主张返还款项的聊天记录、录音、录像资料;知情人的证人证言等。若是转账后对方不肯发货,可以通过两种途径维权:一是在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对方履约;二是因未签合同要求对方履约在法律上存在障碍时,可以向对方主张不当得利。在此情况下,汇款人同样应注意搜集前述证据材料,以便通过诉讼方式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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