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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法院将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 应对案件增多

2015-04-24 09:05:08 陈鸿星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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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4月24日讯(福州晚报首席记者陈鸿星)法院“立案难”一直受人诟病,如今这个问题有望解决。福州晚报记者昨天从福州市中院了解到,福州市两级法院从下月起将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仓山、马尾、罗源等一些基层法院从本月起已经开始实行这个新制度。

“立案难”难在哪里

福州的王先生持有一张借条,上面借款人的名字,与他要告的债务人不同。这种事,若是在从前,很可能会被法院以“债务人身份信息错误”为由拒绝立案。而前几天,他在已经开始实行立案登记制的仓山区法院顺利立了案。

不少律师告诉记者,“立案难”是传统问题。法院会考虑多种因素,确定哪些案件能收,哪件案件不能收,特别是碰到征地拆迁、政府重点工程、“民告官”等敏感案件时,个别法院常常不收案,也不出具相关法律文书。他们能找的理由也很多,诸如通讯地址不详、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等,不一而足。

“立案登记制,是对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一次重大突破。它让法院的诉讼门槛大大降低,方便了老百姓立案。这既是一种化解社会矛盾的改革举措,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别是保障当事人人身和财产权利的重要举措。”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陈捷如是说。

立案登记不等于不审查

“立案登记,取代立案审查,并不意味着绝对没有审查,而在于审查限度。不少群众误以为,只要向法院提出立案,法院就必须登记立案。”福州中院立案庭的有关负责人解释说,立案登记制下,当事人仍然需要证明案件符合三大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才能获得登记立案,只不过,法院的审查转变为形式审查,即主要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形式要件,不涉及案件证据充分与否。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前提在于必须是“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对于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上述6种情形将不予登记立案。

上述负责人同时表示,立案登记针对的是初始案件,也就是一审案件和最初提出申请的案件,包括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对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法律另有规定,不适用立案登记的规定。

案件数量可能剧增

据了解,近年来,福州市两级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呈逐年递增趋势。福州中院虽然还未开始实施立案登记制,但今年第一季度的受案数已经比去年同期有大幅度增加。仓山、马尾等开始实施立案登记的基层法院,案件数量都有明显增加。按此预测,下个月福州市法院全面实施该制度后,案件数量有可能会急剧增加。

为应对这种情况,福州中院立案庭的有关负责人介绍,福州市两级法院将健全分流机制,妥善应对立案登记新常态。在发挥审判功能的同时,进一步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专门设立诉前调解室,请仲裁员、专职人民调解员、法律援助律师等人员入场,由这些专业人员和法官一起进行诉前调解或立案调解,缓解业务庭室诉讼压力。

立案法官发现当事人起诉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并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及时移交调解。当事人选择非诉讼调解的,暂缓立案,当事人不同意选择非诉讼调解的,或者经非诉讼调解未达成协议,坚持起诉的,仍然会及时立案。

同时,做好风险评估,审慎处理敏感案件。对一些受理后无法审结、无法执行,且可能产生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的案件,例如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职工安置、社会保障、企业改制等案件,立案窗口的法官将多做群众的思想疏导工作,及时制定可行性应急预案。

在立案工作中,对不符合起诉条件和需要补充材料的,法官将认真做好释明工作,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充的材料和期限,让当事人心服口服。

今后可通过网络

提交案件材料

此外,福州市法院将进一步健全12368诉讼服务热线的功能,设置专门的接听场所,提供信息查询、常见程序性法律问题咨询功能,逐步实现预约节假日立案、上门立案等服务。强化立案信息技术手段,构建网上登记立案平台,通过诉讼服务网逐步提供网上立案、预约立案、巡回立案等服务(目前已经可以在网上查询案件进展情况)。今后,当事人可通过网络提交案件材料,经立案法官在线审查,符合登记立案条件的,预约当事人再到诉讼服务大厅办理立案手续。

福州市两级法院还将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的导诉人员,与高校合作,由在校法学院学生志愿者担任,提供查询咨询服务。

这名负责人强调,福州中院将强化立案监督,惩治违法滥诉。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将会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同时,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滥用诉权行为,法院也会依照行政处罚、司法处罚、刑事处罚等的相应标准,加大惩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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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如何操作

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15日印发该意见,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意见于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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