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出台“新五条” 首套房首改房首付比例降至2成
2015-04-23 06:56:50 来源:福州日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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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4月23日讯(福州日报记者朱毓松)即日起,除购买规划用途审批为别墅的房屋外,个人在福州购买首套房、首改房,均可享受首套房有关优惠政策,其认定主体均为购房个人。记者昨日获悉,市政府办公厅18日印发了《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需求的五条意见,同时取消了对境外个人、境外机构的购房限制。 首改房标准多样化 根据《意见》,个人购买首套房后,再次购买住房,除增加住房面积、增加电梯功能、改善地段登记、购买“学区房”等情形认定为首改房外,所购房屋属于旧房换新房、家庭成员上班距离或子女上学距离变近、居住环境有所改善,均认定为首改房。 《意见》指出,首套房、首改房的住房信息证明由市、县(市)房屋登记机构出具,按房屋登记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个人申请查询时名下通过市场交易方式取得的住房(不含经济适用房、解困房、征收安置房、房改房、集资房、继承房、受赠房和个人自建房)登记信息予以认定。 首次公积金贷款还清 可二次申请 《意见》明确指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贷款申请,不再查询个人住房信息。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购买首套房、首改房的首付比例降至20%;已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以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降至30%。首次及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均执行基准利率。 对于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部分,《意见》要求各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应保证满足并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应政策。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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