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3月26日讯
核心提示
网络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开放式的交流平台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人参与。与此同时,通过信息网络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而引发的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究竟什么情形算不当“人肉搜索”?如何才算是在网上合法发布相关个人信息呢?本期说事释法精选了我省法院近期宣判的几个典型案例,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示。
案例一
误以为对方骗钱 发帖“缉拿”被判侵权
2012年5月,厦门的张先生在网上得知晶晶(化名)准备出售一辆二手车。他联系晶晶看车,觉得满意,当即付了9万元购车款给晶晶。晶晶收钱后,说这辆车有一些违法记录,要处理好才能交给张先生,让他等一等。张先生同意了。
过了几天,张先生联系不上晶晶。在长达一个多月的时间里,他动用各种通讯手段,都找不到晶晶。
张先生十分生气,认定晶晶骗走了购车款。于是,他在猫扑网等网站上发帖“悬赏缉拿”,公布了晶晶的籍贯、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电话、车辆等个人信息。他还发帖称晶晶是“无耻的女人”。
帖子发布一个月后,晶晶现身了,并将车辆交付给张先生。但是,张先生在网络上发布的帖子仍在传播。很多人误以为晶晶是骗子,不少朋友对她产生了误解,原来的单位也将她辞退。
晶晶觉得网络上的帖子影响了她的生活,不得不将张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他立即删除发布在猫扑网上诋毁她名誉的帖子,并赔偿她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庭上,张先生说,网上这些帖子确实是他所发,但他是在无法联系上晶晶的情况下才采取这样的行为,完全是正当合法的。要不是他上网发帖,或许他至今讨不回车。
晶晶则解释,自己收到购车款后,工作过于繁忙,所以没有办法及时交车。
厦门市思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张先生在网上发帖,不仅公布了晶晶的个人信息,还使用了“无耻”、“悬赏缉拿”等侮辱性语言,在一定范围内确实对晶晶的声誉产生了不良影响。
对于张先生主张的因晶晶拒不交付车辆,其在猫扑网上发布相关网帖系私力救济的辩解,法院认为,该案可以查实的证据尚不足以认定晶晶拒不交付车辆的事实,而且,私力救济也应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通过合法手段行使。张先生通过在网络上披露晶晶个人信息、发起“人肉搜索”的方式要求晶晶履行合同义务,显属不当,他在取得所购车辆后的近两年时间里也未及时删除上述网帖。
法院认定张先生的行为已构成对晶晶名誉权的侵害。考虑到他在庭审期间已经删帖,因而对晶晶要求张先生删除该网帖的诉求不再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张先生赔偿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支付晶晶为取证所花费的相关费用。
案例二
微信群里骂邻居 不赔钱也要赔礼
阿发和阿丽(均为化名)都是泉州市丰泽区一高档小区的业主,且同为该小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成员。业委会建了个微信群,有16人加入。
2013年底,该小区业委会筹备换届选举,阿发希望自己能连任,打算以换届筹备组副组长的身份,参加选举筹备工作。阿丽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提交了一份意见书,称阿发不宜担任筹备组副组长。
阿发得知此事,认为阿丽有意和自己过不去。次日,他在业委会微信群中,发布了3张写有文字的照片,大意是:阿丽为留任业委会不择手段,“狗急跳墙,暴露了狐狸尾巴”,还称“她与物业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等。
阿丽看了很气愤,截屏保留了证据。“我不骂你,我们法院见。”就这样,阿丽将阿发告上了法庭。
阿丽在法庭上称,阿发不仅有侮辱、诽谤她的言论,还捏造了物业配合自己在选举时“暗箱操作”等虚假事实。阿发的行为侵害了她的名誉权,她请求法院判阿发在小区公告栏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阿发称,自己是在业委会微信群里发布消息,并不是向特定的社会公众发布。他基于工作需要发表的言论,不会对阿丽造成名誉侵权。阿丽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毫无法律依据。
泉州市丰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阿发在微信群里发布的言论指向阿丽,且“不择手段”、“狗急跳墙”等语是贬损他人人格的形容词,属于诽谤他人,阿发应向阿丽赔礼道歉。
去年7月,该案判决后,阿发一直未按照判决要求在业委会微信群上发布道歉声明。
阿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官多次做阿发的思想工作,希望他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但阿发就是不肯。双笔僵持了大半年。法官见阿发不吃软,转换了攻坚思路,向他解释道:若不按照判决书的要求进行道歉,就属于拒不履行判决文书,情节严重的将构成刑事犯罪,要判刑的。另外,不履行生效判决还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院将把他的名字放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阿发迫于压力,前不久写了一则200多字的道歉声明,发布在业委会微信群中。
案例三
恶意替老板征婚 法院判他网上道歉
方某原是德化一家贸易公司的骨干员工。2011年11月,他向公司预借工资1000元,并出具了借条给公司。过了不久,他嫌这家公司的待遇太低,要另谋高就,但一直不肯归还预借款项。
去年,贸易公司就此诉诸法律,要求方某偿还预借的工资款1000元。方某认为“老东家”小题大做,就在德化憨鼠社区征婚交友版块发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先生的个人信息及电话号码,替他“征婚”,致使张先生在半夜经常接到骚扰电话。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张先生都弄不清楚怎么回事。他的妻子因此经常与他争吵。
张先生到公安机关报案。在警方的帮助下,他查清了骚扰电话的源头。
前不久,他将方某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恢复其名誉,并赔偿他精神损失费。
德化县法院的承办法官多次向方某释法明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如下协议:方某偿还预借工资款,赔偿贸易公司的损失,并自愿承担因本次纠纷产生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该协议生效后,方某在憨鼠社区征婚交友版块发表赔礼道歉启事不少于一个月;方某履约后,张先生及贸易公司将向公安机关申请撤销案件;方某赔偿张先生精神损失费1元。
律师说法
“人肉搜索”有风险 转发要谨慎
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的副主任律师陈捷认为: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网络自媒体的特点,决定了其更多的是分享自我的感性平台。因此,相比正式场合的言论,它们的个性化、随意性更强,主观色彩更浓厚。虽然如此,它们的行使仍应在合理限度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的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等几个方面加以认定。网上名誉侵权的认定仍离不开上述构成要件。
针对近年来多发的“人肉搜索”现象,陈律师提醒大家:最高人民法院于去年10月公布的《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对他人的损害,被侵权人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最高法已经明确约束“人肉搜索”曝光个人隐私,“水军”发帖也要连带担责。
“人肉搜索”并无正义与非正义之别,只有适当与过度之说。适当的“人肉搜索”知其不断侵入别人隐私领域,并以尊重他人人格和公共利益维护的原则为限,这也是司法解释的立场。司法解释没有授权任何人可以不受限制地侵入他人的私域,即便纯粹出于公益。
普通公民遭网络侵权时,如何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陈律师认为:首先,要增强防范意识,努力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防止个人信息落入那些别有用心之徒手上,并被其恶意运用。其次,在发现网络上出现对自己不利的不实或诬陷之词,可及时联系网站管理方。再次,在网站没有备案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网络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进行举报。最后,可向警方求助。
(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 通讯员 杨长平 蔡海榕 颜遐通/文 记者 陈晓珊/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