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福建频道首页> 福州> 社会 > 正文

付购车款后女子失联 男子发帖“缉拿”被判侵权

2015-03-26 11:14:26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的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等几个方面加以认定。网上名誉侵权的认定仍离不开上述构成要件。

针对近年来多发的“人肉搜索”现象,陈律师提醒大家:最高人民法院于去年10月公布的《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对他人的损害,被侵权人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最高法已经明确约束“人肉搜索”曝光个人隐私,“水军”发帖也要连带担责。

“人肉搜索”并无正义与非正义之别,只有适当与过度之说。适当的“人肉搜索”知其不断侵入别人隐私领域,并以尊重他人人格和公共利益维护的原则为限,这也是司法解释的立场。司法解释没有授权任何人可以不受限制地侵入他人的私域,即便纯粹出于公益。

普通公民遭网络侵权时,如何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陈律师认为:首先,要增强防范意识,努力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防止个人信息落入那些别有用心之徒手上,并被其恶意运用。其次,在发现网络上出现对自己不利的不实或诬陷之词,可及时联系网站管理方。再次,在网站没有备案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网络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进行举报。最后,可向警方求助。

(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 通讯员 杨长平 蔡海榕 颜遐通/文 记者 陈晓珊/图)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