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丁某某接替杨某某,担任福州历藏公司总经理。2012年7月至同年8月1日案发,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1179.8万元。丁某某通过李某某的“奖励”,取得非法所得6万元左右。 案发后,丁某某、杨某某先后投案。 该案审理过程中,丁某某和杨某某都坚称自己无罪。杨某某辩称:他在任职期间并不知晓单位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他只是应聘制总经理,并无实权,所有公司运作文件、财务凭证都要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签字方可有效。 丁某某更觉得自己无辜,辩称:福州历藏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李某某。他代理总经理仅上任十几天,对公司的经营情况根本就不清楚。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丁某某在先后受聘担任福州历藏公司总经理期间,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广州历藏公司总经理李某某的指使,以明显高于银行存款的利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案发后,他们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丁某某参与作案仅15天,时间短,犯罪情节较轻,二审期间自愿退出非法所得及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该院作出上述判决结果。 (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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